骨折术后尺桡神经损伤医疗事故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11-09 06:24) 点击:362 |
尺桡骨中段骨折术后尺桡神经损伤医疗事故 2013年12月29日,原告因在校园不慎摔伤被送至被告XX二院,被诊断为“左尺桡骨中段骨折”。2013年12月31日,被告XX二院对原告进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2014年1月13日,原告出院,出院情况记载为“左尺桡骨中段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患肢无肿痛及畸形,刀口一期愈合、拆线,肘、腕关节屈伸活动无异常,左前臂旋前及旋后活动基本正常,尚需进一步功能锻炼。X片复查骨折端对位对线良好,断端紧密嵌合,接骨板及螺钉在位优良”。出院后,原告李XX发现其左手握拳无力,遂于2014年3月22日、2014年3月25日分别在XX市人民医院、山西老年康复医院进行检查治疗,被诊断为“左尺桡骨骨折术后合并神经损伤”,医疗费用为13454.83元。2014年3月30日,原告转院至XX医学院附属和济医院进行继续治疗左尺桡骨骨折术后尺桡神经损伤,于2014年4月30日出院,住院32天,医疗费用为9762.34元,出院医嘱为“康复治疗,定期复查,不适随诊”。2014年6月3日,原告到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进行检查,神经电生理-肌电图诱发电位报告单结论显示为“左尺神经(前臂损伤处)重度损害电生理表现,有恢复”。 经原告申请,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就本次医疗纠纷作出(京)法源司鉴(2014)临鉴字第67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1、XX市第二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XX诊疗过程中,临床诊断和手术治疗符合临床医学规范;但在手术操作中存在一定不足,与被鉴定人术后出现尺、桡神经均发生粘连需再次手术治疗的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从法医学立场,该过错程度评定为次要-同等因果关系。2、被鉴定人李XX左侧尺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现有情况,参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评定为X级(十级)伤残;参照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为X级伤残”。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省XX市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XX各项损失共计88923.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