颞下颌骨关节功能紊乱医疗事故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11-09 07:27)     点击:548

颞下颌骨关节功能紊乱医疗事故

     2015年7月26日,张,,到,,口腔门诊部治疗牙齿,经检查诊断为左上6、7牙齿大面积龋坏、左上6、7牙齿之间食物嵌塞、左下8牙齿残根。当日,,口腔门诊部对张,,行左上6、7牙齿连冠修复治疗并局麻下拔除左下8牙齿残根。张,,向,,口腔门诊部支付该次治疗费1600元,其中左上6、7牙齿治疗费为1500元。治疗后,张,,出现左上6、7牙齿咬硬物疼痛、冷热不适、食物嵌塞等症状。2015年9月20日,,,口腔门诊部经六个小时对张,,行右上6、7、8、右下5、6、7、8牙齿烤瓷连冠修复治疗。后张,,向,,口腔门诊部支付右侧7颗牙齿治疗费用。该次治疗后,张,,感觉咀嚼食物时下颌骨关节疼痛并伴有弹响。张,,在,,口腔门诊部对其连冠修复的右侧7颗牙齿调试七次后,感觉上述症状有所缓解,但没有根治。在双方的协商下,,,口腔门诊部于2016年2月将张,,已支付的右侧牙齿治疗费及拆冠费共4500元支付给张,,。

      2016年12月5日,张,,以右下颌部疼痛1年加重3个月为主诉到延边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检查,被诊断为可复性关节盘前脱位、咬肌筋膜痛。2016年12月7日,张,,在吉林大学口腔医院被诊断为TMD(颞下颌关节紊乱)。2017年1月17日,张,,在吉林大学口腔医院被诊断为右侧TMD,并分别于2017年1月23日、2017年3月27日、2017年8月17日、2017年8月23日到该院进行检查及治疗。期间因治疗张,,支出门诊医疗费3244.16元、交通费1667.50元,因治疗向单位请病假(2016年12月5日、2016年12月7日),发生工资损失40元。

2017年3月17日,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做出吉公正司鉴中心[2017]法临鉴字第1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口腔门诊部在对张,,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口腔门诊部的医疗过错与张,,的左上6、7牙疼痛、食物嵌塞、右下颌骨功能紊乱存在因果关系;,,口腔门诊部的医疗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张,,左上6、7牙及右侧下颌骨功能紊乱的后续治疗费分别为4000元和6000元。为此,张,,支付鉴定费833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口腔门诊部对张,,左上6、7牙齿进行治疗后仍出现咬硬物疼痛、冷热不适、食物嵌塞等症状,未达到治疗目的,且,,口腔门诊部对张,,进行右侧烤瓷牙修复时对张,,张口程度及张口时间调整不妥及右侧烤瓷牙咬合关系调整欠佳,故,,口腔门诊部对张,,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口腔门诊部的上述过错与张,,自身原有的咬合关系缺陷及其颞下颌关节的易感因素以及张,,左上6牙齿近颊第四根管、左上7牙齿近颊根管细小弯曲,钙化严重,无法疏通的自身因素共同导致张,,右侧颞下颌骨关节功能紊乱、左上6、7牙齿出现咬硬物疼痛、冷热不适、食物嵌塞等症状,故结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口腔门诊部承担70%的责任。
判决:一.,,口腔门诊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张,,赔偿金5516.16元;二.驳回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口腔门诊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张,,负担2250元,被告,,口腔门诊部负担50元;鉴定费8330元(张,,已预交)、鉴定人员出庭费1000元(张,,、,,口腔门诊部双方已各预交500元),共9330元,由张,,负担2999元,,,口腔门诊部负担6331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张,,提交的吉林大学口腔医院门(急)诊电子病历、北京口腔医院门诊病历等材料,仅能证明其后续治疗的过程,无法证明张,,自身对本案损害后果无责任,故本院不予采信;张,,提交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因无法提供原始车票,本院无法核实证明内容,故不予采信;张,,提交的安图县职业教育中心教职工考勤制度,仅凭该材料无法证明产生的误工扣款情况,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定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医疗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看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起诉医疗机构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就患者的损害后果、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针对医疗纠纷中的专业问题,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鉴定部门进行司法鉴定。对于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当事人可以进行反驳,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应当提出合理的理由以及充分的证据。否则鉴定意见应当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参考。
本案经当事人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单位进行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程序合法。根据鉴定意见:,,口腔门诊部在对张,,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口腔门诊部的医疗过错与张,,的左上六、七牙齿疼痛、食物嵌塞、右下颌骨功能紊乱存在因果关系;,,口腔门诊部的医疗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张,,虽对上述鉴定意见及鉴定人出庭答复意见有异议,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推翻,故一审法院采信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并结合本案情况,酌定,,口腔门诊部对张,,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张,,主张重新做司法鉴定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主张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应由,,口腔门诊部赔偿,一审法院根据张,,提供的有效票据,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部分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7元(上诉人张,,预交2300元,退还1933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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