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腹产子宫切除医疗事故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11-09 07:41) 点击:157 |
剖腹产子宫切除医疗事故
(2016)辽1302民初3974号
2016年7月7日,患方原告刘XX以停经41周为主诉到医方被告XXXX医院诊治。据原告在被告XXXX医院住院的病志记载:现病史:平素月经规律,周期30天,末次月经2015年9月23日。预产期2016年06月30日。停经约40余天出现恶心、呕吐等早孕反应,不重,持续至3个月自然好转,停经4个月自觉胎动,活跃至今,孕26周做四维彩超“提示未见异常”,糖筛、唐筛未做,孕2个月余因做彩超提示,盆腔积液,曾静滴头孢药物(具体药量不详)4天后好转,孕期定期产检,共做7次彩超,均未见异常,孕期无阴道流血、流液现象,孕晚期无头晕、眼花等不适,近一个半月出现双下肢轻度浮肿,孕期饮食正常、睡眠尚可,二便正常。现无腹痛,未见红,无阴道流液,因超预产期来院待产。婚育史:已婚,孕2次,人工流产1次,配偶体键。 2016年7月8日,据术前小结记载:术前诊断:1、孕2产0孕41﹢1周,右枕前位;2、巨大儿;3、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子痫前期轻度);4、胎儿脐带绕颈一周。手术指征:孕2产0孕41﹢1周、巨大儿、子痫前期轻度。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据手术记录记载:术前诊断::1、孕2产0孕41﹢1周,枕右前位;2、巨大儿;3、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子痫前期轻度);4、胎儿脐带绕颈一周。术后诊断:1、孕2产0孕41﹢1周,枕右前位剖宫产一女性活婴;2、巨大儿;3、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子痫前期轻度);4、产后出血;5、失血性休克;6、脐带绕颈一周。手术名称: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子宫捆绑术、子宫次全切除术。在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委托X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委托事项:原告申请的对原告刘XX子宫切除构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按(2017)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被告XXXX医院申请的对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刘XX诉求的“人身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存在因果关系,该过错的参与度是多少进行鉴定。2017年12月5日,X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辽大司鉴【2017】法医监鉴字第19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
1、医方(XXXX医院)在对患方(患者刘XX)的诊治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并高度注意的义务,医方对患方于2016年7月8日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可能引起的后果预估不足或考虑不周及对可能引起子宫次全切的诸多原因没有进行充分的告知存在过错;患方剖宫产手术后子宫次全切的后果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建议医方承担50%(同等)的责任比较合适。2、患者刘XX伤残等级评定:患方于2016年07月08日行剖宫产手术后子宫次全切除术的后果,比照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9.5盆腔及会阴部损伤6,子宫部分切除术后之规定,患方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
本院考虑到本案原告不存在过错的实际情况,认为X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只确定建议比例而未确定赔偿比例及医疗参与度,故本院结合本案实际确定被告XXXX医院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XX医疗费14,167.10元、输血费6,020元、护理费2,366.32元、营养费350元、误工费21,5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900元、伤残赔偿金51,52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915.4元,合计115,815.82元,(被告XXXX医院已给付8,579.10元)。
二、被告XX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XX精神损害抚慰金7,700元。
三、鉴定费9,500元(其中原告预交1,000元、被告预交8,500元),由被告XXXX医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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