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内胎儿窘迫医疗事故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11-09 10:47)     点击:219
宫内胎儿窘迫医疗事故
尹某1诉称:2017年2月15日晚,原告母亲,,因“孕停经40+4周,不规律性腹痛2小时”入住,,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待产。入院后经检查,产妇、胎儿正常。16日晚8:30分左右,,,羊水破了,因早已超过预产期(2月11日),且存在胎儿脐带绕颈一周、胎盘钙化等情况,原告家人多次请求被告尽早进行剖腹产,均被被告以没事、没有刀手(剖腹产医生)等为由拒绝。至17日凌晨10分左右,眼见,,早已精疲力竭,实在无法顺产,家属再次要求剖腹产,值班医生却直接到楼上找下来四个医生,没有要求,,准备剖腹产,反而一起挤压,,的腹部,说是催生。挤压了约5-6分钟,孩子还未挤出来。凌晨40分左右,值班医生才上楼去找来一位医生,经检查,原告胎心率已不到70。约到凌晨1点,,,出现宫内胎儿窘迫,新生儿窒息迹象,被告让,,自行走到手术室,1点12分左右,原告经剖腹产出生,出生时嘴一张一合,明显气息微弱,十分虚弱、痛苦,被告一边告知家人原告一切正常,一边又告知原告亲属救护车已联系好,要求原告立即转院施救。原告被紧急转入,,,,医院施救,入院诊断为:1、新生儿窒息2、新生儿颅内出血3、新生儿硬肿症4、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吸入性××6、头皮血肿7、多脏器功能衰竭?经,,,,医院七天抢救,原告才脱离危险期。原告及,,入住,,妇幼保健院时经检查体征正常,保健院对,,及原告没有及时采取医疗措施,致,,一直难产,胎儿宫内窘迫受损;保健院以催生为由,四人一起挤压,,腹部,致胎儿严重受损害;在,,及原告出现极端危险的情形下,让,,自行走到手术室进行剖腹产;产后蓄意隐瞒新生儿的真实伤情,欺骗原告家人,延误对原告的及时诊治;事后还蓄意篡改病历,恶意推卸责任。保健院的种种行为,不仅使原告错过了适当的手术时机,造成原告宫内窘迫受损,还直接对原告实施严重挤压等伤害,导致原告出生后即产生窒息、颅内出血、硬肿症、严重缺氧缺血性脑病等严重症状。虽经一年多的多方救治,仍未能恢复健康,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7708.11元(具体数额待鉴定等相关结果明确后再予确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妇幼保健院在庭审中发表辩解意见:原告在诉状中夸大了答辩人过错的事实,保健院的过错责任在司法鉴定中已经明确为50%,愿意按照该过错责任比例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于2018年已分三次从保健院领取66200元,其中60000元是以医疗费的名义领取的,对上述款项要求冲抵原告的诉讼请求。
,,,,医院在庭审中发表辩解意见:,,医院对原告的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医院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查明:2017年2月15日22:35,,,因“停经40+4周,不规律性腹痛2+小时”入住,,妇幼保健院妇产科,诊断为“妊娠40+4周G1P0,L0A待产”。入院检查:BP10060mmHg,宫高30cm,腹围100cm,L0A,胎心142次分,先露头S-3,宫颈评6分,宫口未开,胎膜未破,骨盆测量正常范围,B超提示:晚孕,脐带绕颈一周;2月16日8:00检查:宫口2cm,宫缩弱,胎膜未破;15:25检查:胎心音佳,宫口扩3cm,胎头S-2,决定给予静滴缩宫素处理;20:00检查:出现胎头偏快,胎心监护评分10分;22:30检查:宫口全开;2月17日0:00检查:出现胎心减慢(70-100bpm),胎头S+1,胎膜已破,可及产瘤,上推胎头未见羊水流出,予以吸氧、左侧卧位、常二联静滴后稍好转(80-120bpm),考虑急性胎儿宫内窘迫,建议剖宫产,患者及家属同意剖宫产。2月17日1:09-2:00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娩出胎儿尹某1,体重3670g,阿氏评分3分,立即予以清理呼吸道、局部刺激、正压给养、肾上腺素及纳洛酮注射、碳酸氢钠静滴等处理,10分钟后阿氏评分9分,胎盘胎膜娩出完整,建议患儿转上级医院。2月17日2:30尹某1入住,,,,医院,检查见“反应差,哭声弱,面色苍白,口唇无发绀,呼吸较促,欠规则,四肢肌张力高,原始反射弱”,诊断为:1、新生儿窒息2、新生儿颅内出血3、新生儿硬肿症4、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吸入性××6、头皮血肿。给予完善检查和抗感染、止血、营养神经、对症支持治疗,2017年3月3日出院。此后,尹某1又到合肥、上海等地医院进行了检查治疗。此后,双方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尹某1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本院委托进行鉴定。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对,,妇幼保健院在,,分娩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院对尹某1的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与患儿所受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进行了鉴定,并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医损鉴字第87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妇幼保健院对,,及其子尹某1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尹某1目前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因素,建议参与度50%左右;2、,,,,医院对尹某1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与尹某1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判决如下:
一、原告尹某1本次诉讼的医疗费44566.45元,由被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赔偿22283.23元,从其预付的医疗费中抵除;
二、驳回原告尹某1对被告,,,,医疗集团,,医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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