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医疗责任险判决书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11-09 10:53)     点击:144
医疗事故医疗责任险判决书
两原告系夫妻。原告周,,经过艰辛的十月怀胎,以“孕37+3周,阴道流水1+小时”为主诉,于2017年10月26日就诊于,,县中医院,入院诊断为:孕37+3周,G1P0LOA先兆临产、胎膜早破。并将原告周,,收入妇产科住院。2017年10月27日被告决定原告分娩方式。2017年10月29日晚因被告医疗诊治不当,对原告周,,及新生婴儿的病情认识不足,相关检查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新生儿死亡,被告存在严重的过错,并且被告存在伪造病历的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县中医院在庭审中辩称:一、原告周,,于2017年10月26日23:50入住答辩人妇产科,27日7:27分娩一女婴,29日22:10新生儿死亡。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沪润司鉴[2018]临医鉴字第11号)鉴定意见为:答辩人对周,,之女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过错是导致周,,之女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答辩人尊重该鉴定意见并同意按鉴定意见承担医疗责任。二、答辩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中财保,,分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8月24日至2018年8月23日止,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80000元,每人责任限额400000元,精神抚慰金每人责任限额80000元。本案医疗行为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损失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应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原告,诉讼费用(含鉴定费)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三、答辩人对原告诉求的部分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数额有异议。医疗费不是新生儿的治疗费用,而是周,,自己分娩产生的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基本上都是周,,住院分娩产生的费用,不属于新生儿损害产生的损失费用;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精神抚慰金过高;冷藏费属于丧葬费范围,不应另行计算赔偿额;误工费计算天数过高,只能按正常处理事故的误工天数适当计算;交通费应按实际情况酌定。原告要求按照40%的次要责任承担比例过高,所有赔偿项目均应按照责任比例计算。四、答辩人在本案中垫付了司法鉴定费6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按责任比例分担,并由保险公司返还给答辩人。
中财保,,分公司在庭审中辩称:一、我司对医疗事实及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二、,,县中医院在我司投保了医责险,每人责任限额400000元,精神抚慰金责任限额8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扣除免赔额1000元。三、对原告提出的部分赔偿项目及标准有异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是周,,分娩产生的费用,与本案无关;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丧葬费无异议,但冷藏费包含在丧葬费之中;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应当是计算本次事故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议在3000元以内为宜;精神抚慰金应当在30000元以内为宜;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
所有赔偿按责赔付,建议责任比例为3:7。
经审理查明:周,,系夫妻。2017年10月26日周,,以“孕37+3周,阴道流水1+小时”为主诉,就诊于,,县中医院,入院诊断为:孕37+3周,G1P0LOA先兆临产、胎膜早破。并将周,,收入妇产科住院,10月27日分娩一女婴,10月29日新生儿死亡,10月30日周,,出院。因与中医院对新生儿的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周,,诉至法院。根据周,,及,,县中医院的申请,本院委托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以下事项:1.安徽省,,县中医院对周,,及周,,之女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如存在过错,与周,,、周,,之女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该鉴定所以沪润司鉴[2018]临医鉴字第11号鉴定意见书给出如下鉴定意见:1.,,县中医院对被鉴定人周,,的诊疗过程不存在医疗过错;2.,,县中医院对被鉴定人周,,之女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周,,之女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被鉴定人周,,之女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一旦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获得赔偿。经司法鉴定,,,县中医院在对周,,之女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是导致被鉴定人周,,之女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两原告作为新生儿的父母,有权获得赔偿。根据鉴定意见确定,,县中医院对两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因,,县中医院在中财保,,分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两原告的合理损失由该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扣除免赔额1000元后,按责予以赔偿。
,,县中医院已支付的鉴定费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认为,,县中医院有篡改、伪造、修改病历资料的行为,对此,鉴定意见书中给了说明,病历资料中存在记录差错情形,但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不构成实质性的损害和影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两被告均认为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是周,,分娩产生的费用,与本案无关;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冷藏费包含在丧葬费之中;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应当是计算本次事故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精神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过高。,,县中医院认为诉讼费、鉴定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两被告的以上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均为周,,产前发生的费用,与本案没有关联,不予认定,另有600元预收款条据不能作为医疗费发票使用,不予认定;认定周,,生孩子住院4天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原告主张的冷藏费应包含在丧葬费中;死亡赔偿金,因两原告长期在外务工,此次诊疗行为发生前均在城镇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死亡新生儿的母亲周,,2015年6月18日之前的户口性质为非农业集体户,现在为家庭居民户,应按照安徽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处理此事7天的误工损失;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鉴定费和精神抚慰金,法院将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判决如下:
一、被告,,,,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各项损失317012.63元;
二、被告,,县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损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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