膀胱阴道瘘医疗事故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11-09 10:55) 点击:423 |
膀胱阴道瘘医疗事故 唐,,于2016年11月7日因阴道分泌物量多1个月入住,,妇幼保健院,入院诊断为宫颈癌Ib1期,于2016年11月11日在全麻下行“腹腔镜广泛全子宫切除术+双侧附件切除术+盆腔淋巴结清扫术”,术毕探查左膀胱三角区左输尿管开口处有1cm破口,请,,省立医院医生会诊治疗。因距左输尿管开口近,仅行左输尿管D-J管置入。唐,,术后6天左下肢彩超示左下肢静脉局部血栓形成可能,给予尿激酶溶栓等治疗,唐,,住院治疗16天于2016年11月23日出院。出院后,截止本案庭审辩论终结前,唐,,又因“左下肢麻木无力”、“膀胱阴道瘘”,先后至,,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省立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治疗,共计住院治疗146天。其中,唐,,在,,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三次,住院时间分别为:2017年1月7日至2017年1月26日、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2月11日、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4月28日。唐,,在,,省立医院住院治疗三次,住院时间分别为:2017年2月12日至2017年2月16日、2017年5月18日至2017年6月20日、2017年8月24日至2017年9月7日。唐,,在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住院治疗一次,住院时间为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16日。唐,,治疗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用185012.65元,其中新农合医疗补偿57697元、医保统筹支付5573元,个人自付医疗费121742.65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唐,,和,,妇幼保健院共同申请,本院依法于2017年10月20日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对如下事项进行鉴定:,,妇幼保健院在对唐,,的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该过错与唐,,诊疗后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该所于2017年12月20日出具宁金司[2017]临鉴字第19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妇幼保健院对患者唐,,的治疗中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次要作用),建议参与度以30%为宜。另,依据唐,,的申请,本院依法于2018年2月26日委托,,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对唐,,的伤残程度、“三期”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8年4月18日出具皖中衡司鉴[2018]法临鉴字第27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唐,,因行子宫全切术加双附件切除术,术后出现阴道膀胱瘘,后行阴道膀胱瘘修补术,评定为十级伤残;行子宫全切术加双附件切除术,后发现乙状结肠与直肠交界处可见破溃口,行乙状结肠造瘘术,后又行肠造口闭合术,术中切除部分肠管,评定为九级伤残;行子宫全切术加双附件切除术,术后自感左下肢麻木,后查肌电图示左下肢神经损伤,遗留左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被鉴定人唐,,因行子宫全切术+双附件切除术,术后出现阴道膀胱瘘、乙状结肠与直肠交界处见破溃口及左下肢神经损伤,综合评定建议其误工期为伤后365日,护理期为伤后180日,营养期为伤后180日。唐,,因上述诊疗过错鉴定支付鉴定费4000元、因上述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支付鉴定费2000元,,,妇幼保健院因上述鉴定支付鉴定费4000元。 本院认为,唐,,到,,妇幼保健院接受治疗,双方形成医患关系。鉴于,,妇幼保健院对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本院确定,,妇幼保健院应对唐,,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该院应按照上述比例向唐,,赔偿各项损失,对唐,,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针对唐,,所遭受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 1、医疗费。根据唐,,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住院病案等,确定唐,,发生的医疗费损失为121742.65元,唐,,主张医疗费损失120497.63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2、误工费。唐,,原系合肥亿诺家具有限公司导购员,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工资收入情况,本院参照2016年,,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353元的标准计算其误工损失。根据,,中衡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确定误工费为44353元(44353元/年÷365天×365天); 3、护理费。鉴定意见确定的护理期为180日,本院参照2016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353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护理费为21873元(44353元/年÷365天×180天); 4、住院伙食补助费。唐,,主张151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参照合肥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按每天30元计算,确定为7550元(50元/天×151天); 5、营养费。鉴定意见确定唐,,的营养期限为180日,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确定为9000元(50元/天×180天); 6、交通费。根据唐,,到,,妇幼保健院、,,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省立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交通费酌定2000元; 7、残疾赔偿金。唐,,户籍虽为农业家庭户,但其自2015年5月起一直居住于合肥市,故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确定。根据,,中衡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唐,,被鉴定为一个九级伤残和两个十级伤残,按照2017年,,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640元计算20年,确定为139216元(31640元/年×20年×22%); 8、鉴定费。唐,,提交鉴定费发票,证明其进行“伤残程度”、“三期”鉴定,本院予以确认,确定鉴定费为2000元。关于诊疗过错鉴定费,系本案在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预缴的费用,因唐,,与,,妇幼保健院均预缴4000元鉴定费用,故本院确定上述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自负担,本院将在本案诉讼费用分担部分列明,不再计算于唐,,诉请的范围内; 判决如下: 一、被告,,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115947元; 二、驳回原告唐,,的其他诉讼请求。 膀胱阴道瘘医疗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