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意外协商解决医疗事故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11-09 02:32)     点击:123

麻醉意外协商解决医疗事故

     2009年1月6日,原告潘*因患右侧腹股沟斜疝入住被告XX医院治疗,次日进行了手术。手术中因发生麻醉意外,原告潘*出现休克,呼吸、心跳骤停并感染,经及时抢救后,转常*第一人民医院治疗77天后出院。原告潘*出院后,经常*鼎城区卫生局会同原告潘*所在村委会协调,原、被告达成处理协议,协议认定因发生麻醉意外造成原告身体损害,由被告XX医院负担原告全部医疗费130000元外,另外补偿原告50000元,潘*今后的治疗与患病均与XX医院无关,潘*及其家属不再以任何理由追究XX医院的责任。原告之子,原告所在村的支部书及原告亲属都在协议上签了名。被告XX医院的代表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履行后,2009年10月27日,原告以病情未治愈为由,向常*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因缺血缺氧性脑病遗留不完全性失语并轻度运动障碍,已构成五级伤残,需终生大部分护理依赖。法医学鉴定书于2009年11月6日送达给了原告方。原告曾于2010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本院依法委托湖南鼎信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有无过错,损失与医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等进行鉴定,结果为:被告诊断正确,有手术指特征,麻醉选择无误,且麻醉配方选择正确,用量按常规未超量。术中出现刺激反应加用强化药符合麻醉管理要求,给药途径正确,其麻醉操作过程未违反常规规定,应属麻醉意外。原告目前缺血缺氧性脑病及其后遗症状与麻醉意外有直接因果关系,与原告本身疾病无明显关系。后原告撤回起诉。2011年10月,原告以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告手术中麻醉操作规程违反规定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协议,被告XX医院赔偿各类经济损失382288.39元。另查明,常*第四人民医院曾于2009年1月7日指派该院麻醉医师到XX医院会诊,原告手术前其儿子在被告XX医院出具的麻醉同意书上签字,同意书上载明患者手术中可能出现并发症或麻醉意外,并有麻醉医师陈宏权的签名。本院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做调解工作,被告表示愿意在补偿50000元的基础上,另外再补偿60000元了结此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原告伤害是麻醉意外造成的,还是被告常*XX医院违规操作造成的。二、原、被告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是否应当撤销。原告诉称原告的伤害是由于麻醉师没有资质造成的,因无确凿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原告的损害系麻醉意外所致,被告没有过错。麻醉意外是不能以人们意志转移的意外伤害,术前已给病人家属释明,意外发生后,归责于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且原告主张撤销亦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协议中被告补偿50000元就包括原告的后期治疗费,现原告要求被告负担后期治疗费5146元,无法律依据,故此,对原告要求撤销协议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着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被告XX医院自愿补偿原告6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潘*请求撤销2009年3月26日与被告常*城区XX医院签订的《潘*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常*城区XX医院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常*城区XX医院自愿补偿原告潘*6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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