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13940606394:一般轻微责任10%
轻微责任可到25%医疗事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5日,赵,,到市医院血液肿瘤肾病科住院治疗1天,诊断为尿毒症血液透析、肺炎,花费急救车费160.80元、住院费5115.64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4239.72元,赵,,现金支付875.92元)。治疗过程中,市医院为赵,,静脉点滴青霉素(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进行消炎。注射后,赵,,出现过敏性休克,市医院进行了抢救,诊断为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肾性贫血、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肺炎、过敏性休克、原发性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现组)、高血压性肾病、缺血性心脏病、稳定性心绞痛、心功能Ⅱ级,建继续治疗。2017年4月6日,赵,,经120急救车送至吉大一院住院治疗5天,诊断为双肺肺炎、Ⅰ型呼吸衰竭、休克、慢性肾功能不全、心功能Ⅳ型等,花费急救车费160.80元、门诊医疗费1005.39元、住院费58813.85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36675.64元,赵,,现金支付22138.21元)。2017年4月11日至15日,赵,,在市医院住院治疗4天,花费急救车费174.30元、住院费10076.93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8322.75元,赵,,现金支付1754.18元)。2017年4月15日至17日,赵,,在吉大一院住院治疗2天,花费急救车费178.10元、门诊医疗费185.10元、住院费20317.99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11235.80元,赵,,现金支付9082.19元)。2017年4月17日至20日,赵,,在市医院住院治疗3天,花费急救车费158.80元、住院费6145.53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5146.22元,赵,,现金支付999.31元)。2017年4月20日至21日,赵,,在吉大一院住院治疗1天,花费急救车费108.80元、住院费15297.39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7507.93元,赵,,现金支付7789.46元)。2017年4月21日至26日,赵,,在市医院住院治疗5天,花费急救车费85元、住院费6656.06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5658.70元,赵,,现金支付997.36元)。2017年4月26日至27日,赵,,在吉大一院住院治疗1天,花费住院费13229.98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6409.88元,赵,,现金支付6820.10元)。2017年4月27日至5月1日,赵,,在市医院住院治疗4天,花费住院费5931.14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4865.08元,赵,,现金支付1066.06元)。2017年5月1日至2日,赵,,在吉大一院住院治疗1天,花费急救车费155元、门诊医疗费179.10元、住院费13342.72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5912.11元,赵,,现金支付7430.61元)。2017年5月2日至5日,赵,,在市医院住院治疗3天,花费住院费5253.70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4370.87元,赵,,现金支付882.83元)。2017年5月5日至6日,赵,,在吉大一院住院治疗1天,花费住院费20975.86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10268.01元,赵,,现金支付10707.85元)。2017年5月7日至11日,赵,,在市医院住院治疗4天,花费住院费6582.72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5545.57元,赵,,现金支付1037.15元)。2017年5月11日至12日,赵,,在吉大一院住院治疗1天,花费住院费23076.17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10744.57元,赵,,现金支付12331.60元)。2017年5月12日至6月20日,赵,,在市医院住院治疗39天,花费住院费37655.04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31257.61元,赵,,现金支付6397.43元)。2017年6月20日,受原审法院委托,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吉津司鉴中心[2017]法临鉴字第3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市医院对赵,,提供的医疗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赵,,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赵,,为此支付鉴定费6180元。2017年9月15日,受原审法院委托,吉林信达司法鉴定所作出吉信司鉴中心[2017]法医临鉴字1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市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在赵,,的损害后果(心功能损害)构成中的责任程度以轻微作用为宜;赵,,心功能不全,已构成三级伤残;误工期21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其费用约需9000元;后续康复医疗费应以实际发生为宜。赵,,为此支付鉴定费7580元。另查,2017年8月14日至21日,赵,,在吉大一院住院治疗7天,花费住院费15025.50元(其中大额保险支付4039.48元,赵,,现金支付10986.02元)。2017年9月7日至8日,赵,,在吉大一院住院治疗1天,花费住院费17002.05元(其中大额保险支付9275.44元,赵,,现金支付7726.61元)。同时,赵,,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市医院赔偿上述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市医院对此予以认可。原审庭审中,赵,,提交了律师代理费6000元发票一张,放弃误工费的《申请》一份。市医院提交了《借条》两份,证明其为赵,,支付吉大一院医疗费28000元。赵,,对此予以认可,并同意在市医院承担的赔偿款中予以抵扣。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和吉林信达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市医院在赵,,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赵,,病情加重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市医院负轻微责任。考虑到赵,,就诊时已64岁且自身患有严重的肾病,市医院的医疗过错给赵,,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对严重,故市医院对赵,,的损失应承担25%责任,赵,,自行承担75%的责任。赵,,共花费门诊费和住院费281867.86元,其中应扣除医保统筹基金和大额保险支付的171475.38元,故赵,,个人支付医疗费用为110392.48元,市医院承担25%赔偿责任即27598.12元。赵,,主张的残疾赔偿金318731.01元、交通费1020.80元、护理费14498.40元、营养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0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应按照医疗行为过错参与度予以保护,故市医院应承担25%即残疾赔偿金79682.75元、交通费255.20元、护理费3624.60元、营养费2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元、律师代理费15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市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给赵,,造成三级伤残,使其身心造成严重损害,赵,,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长春市人民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医疗费27598.12元、残疾赔偿金79682.75元、交通费255.20元、护理费3624.60元、营养费2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元、律师代理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126760.67元,扣除长春市人民医院已垫付医疗费28000元即98760.67元;二、驳回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4元,由赵,,自行负担5444元,由长春市人民医院负担960元;鉴定费13760元,由长春市人民医院负担。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因医疗活动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会涉及医学领域的专门知识和科学技术,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需要借助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作为案件审理的参考。原审法院参考吉林信达司法鉴定中心责任程度的鉴定意见,并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比例适当。故市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04元,由上诉人长春市人民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轻微责任可到25%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