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属于什么性质的!
你好,我是一名骨科大夫,在我夜班那天,有一例术后十天的下肢骨折外固定术后吻血管的患者,于后半夜一点出名,当时出血不多告知继续观察,后有所改善,于当天早上六点家属找医生,医生没找到,找护士过去时患者已经休克昏迷,考虑是股动脉大出血,立即转入重证监护室时心跳呼吸已停止,今天是出事第二天未清醒,评分3分!请问这是什么事件?护士和医生要负什么责任?
首先很欣赏您在有麻烦的时候有找律师冷静的寻找法律帮助的意识。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律师为患者服务的难度比为医生要小些。所以,先为你初步的提点意见,如果有必要,您可以详细的就具体问题继续咨询我。
首先,法律上处理的原则是寻找医院的过错。诊断,手术过程,术后观察是不是符合规范。病人出血是难免的意外,是一般的难免的并发症,还是手术没做好。要注意,在发生出血后,是不是有观察不细,护士有没有发现不及时。
一般的说,并发症的出现是医学的局限决定的,常见的并发症应该术前告知,并得到家属同意,这样医院可以免责。你首先认真的看一下知情同意书里有没有这样的条款。我想肯定是有的,但是可能这个条款的问题说的很笼统,现在需要你认真的考虑一下,要把这个条款合理的做出专业的解释,解释给患者,解释给领导,解释给未来鉴定的专家。我相信你有这个能力。
出血可能医院没责任,但出血发生后没有及时发现,没重视,处理的不及时可能是医院有责任的最大可能。最麻烦的是家属找到护士或医生也没重视,主观上态度不好是家属最有意见的地方。医生没找到很可能是大毛病。但要看医生不在是不是有合理的理由,比如他手术去了,会诊去了,拉肚子正在厕所里。如果医生偷偷的到别的科室打扑克去了那麻烦大了。
在大出血前已经发现有轻出血,那么很可能观察不细,在休克以前医院应该及时发现出血的恶化。你要极其重视的审查这部分的病历记载。打官司要证据,医疗官司关键是审查病历。
从法律上追究责任,其对象是医院,不直接的针对工作人员。钱要医院赔,然后医院可能内部追究医生护士一部分责任,比如让医生护士承担30%的钱。
判定医院责任靠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或医院过错的司法鉴定。前者对医院比较有利,后者对患者相对公平。医院一般强烈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你现在要注意和处理纠纷的领导搞好关系,不要内部先打架。
你要认真的查找教材等专业资料,准备好专业答辩的书面意见。
回答患者家属质疑的时候要谨慎,人家可能录音。
修改病历是违法的,不要让人家抓到把柄。
要冷静,冷静,再冷静。和家属激烈的冲突不解决任何问题。
要竭尽权利救治患者,减小损失,减轻后果。
法律不强人所难,工作中要基本合理,挑毛病也要合理有限度,不能无限上纲上线。
要注意因果关系,有的时候病人的严重后果不仅仅是医院的过错,也有自身疾病的原因
术后出血医疗事故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