肱骨骨折医疗事故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11-09 06:50)     点击:228

肱骨骨折医疗过错事故

     2010年4月25日,喻XX在市**医院拍摄影像学片,显示喻XX右肱骨中段存在骨折。

2012年1月6日喻XX“突发呼吸困难半天”为主诉而到XX医院住院。入院诊断为:1、肺部感染:误吸?2、呼吸衰竭;3、感染性休克;4、右侧肱骨骨折?2017年1月17日X线片提示右肱骨中上13处新发粉碎性骨折。武汉XX医院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吸痰,抗感染治疗,化痰,抑酸补液,右侧肱骨骨折外固定等对症支持治疗,患者病情好转。2012年1月23日出院。住院天数17天。喻XX支付住院费32,292.50元。

XX还于2012年4月19日至4月25日在XX医院住院,住院天数为6天,住院费用为3,733.60元。

2012年9月22日,喻XX“喘气伴咳嗽半月余,加重3小时”入住XX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肺部感染;2、呼吸衰竭;3、脑梗塞后遗症;4、右肱骨骨折。10月17日影像学片显示患者肱骨中远13处新发骨折。10月20日出院。出院诊断:1、肺部感染;2、脑梗塞后遗症;3、右肱骨骨折。住院天数28天。喻XX支付住院费20,968.42元。

XX2012年10月25日至2013年2月16日一直在XX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2月16日喻XX因肺部感染,呼吸衰竭死亡。住院天数为114天。住院费用共计59,112.38元。

2017年7月28日,韩XX向一审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申请对XX医院在2012年1月6日至10月20日、2013年2月8日至2月16日期间对喻XX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过失,如果存在过错或过失,则与患者喻XX的骨折及死亡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则过错或过失的责任比例是多少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82月28日上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京正司鉴[2017]临医鉴字4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部分

(一)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2017年1月17日X线片提示右肱骨中上13处新发粉碎性骨折,不能完全排除与医方的诊疗活动存在关联;3、2012年10月17日住院期间影像学片显示,患者肱骨中远13处新发骨折,医方存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过错;4、医方在发现患者右肱骨多次骨折后,虽给予了明确诊断,但未能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存在过错,不能完全排除局部骨折处理不规范对患者机体状态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鉴定意见为:XX医院的过错与喻XX右肱骨骨折的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同等;与喻XX死亡的损害后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轻微。韩XX支付鉴定费17,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喻XX2012年1月6日至2013年2月16日到XX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形成医疗关系。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定,XX医院在对喻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喻XX死亡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轻微,一审法院认定XX医院应对喻XX的死亡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

XX医院辩称医疗费系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骨折导致的损伤没有进行相应的治疗,不应赔偿医疗费问题,因2012年1月6日至1月23日的住院病历载明对因右侧肱骨骨折进行外固定等对症支持治疗,2012年9月22日至10月20日病历入院记录及出院记录均记载右肱骨骨折,虽然对2012年10月17日骨折病历记载未进行强行固定,但骨折治疗不限于强行固定,患者住院期间一直进行抗感染治疗,上述均说明医院对骨折问题进行了相应的治疗;武汉XX医院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产生的医疗费系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故对其上述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XX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赔偿给韩XX各项损失合计37,876.62元;二、驳回韩XX的其他诉讼请求肱骨骨折医疗事故

发表评论
李晓东: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李晓东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