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后取出钢板再骨折医疗事故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11-10 03:45)     点击:102

骨折后取出钢板再骨折医疗事故

XX向本院提出:2016年12月7日,许XXXX二院进行骨折术后的功能锻炼,在治疗过程中许XX股骨粗隆横断性骨折,在XX二院住院13天,经许XXXX二院及XXXX骨科医院协商,由XX二院将许XX转院至XXXX骨科医院继续治疗。所有的医疗费用由XX二院负责,事后,经吉林华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根据该鉴定结论,许XX要求XX二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XX二院辩称,对许XX的诉讼请求中的交通费得提供票据,精神抚慰金得有法律依据。对许XX请求赔偿依据鉴定报告及法律规定承担。许XXXX骨科医院的医疗费最终实际我们负责了23147.9元,要求许XX承担一半。对许XX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7日,许XXXX二院行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术后7天进行功能锻炼,在治疗过程中许XX股骨粗隆下发生横断性骨折,于2016年12月19日转院至XXXX骨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36天。XX二院已垫付许XXXXXX骨科医院所花医疗费23147.9元。经本院委托吉林华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XX二院的医疗过错在许XX二次骨折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责任程度中应负同等责任,许XX为十级伤残。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应受法律保护。依据吉林华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许XX二次骨折的原因为XX二院对许XX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内固定术后存在的骨质疏松,内固定物取出后在行走或功能锻炼时,未能给予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许XX在医院内的各项检查或治疗应有医护人员陪同进行,许XX在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左股骨1/3骨折是应当预见、防范和避免的,XX二院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该医疗过错在许XX二次骨折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责任程度中负同等责任。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县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许XX支付赔偿款47968.59元。

二、驳回原告许XX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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