脾破裂误诊医疗事故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11-10 03:46)     点击:136

脾破裂误诊医疗事故

原告田XX向本院提出:2017年6月28日,患者张XX因意外受伤(后来才知道是创伤性脾破裂)到被告处救治,但被告却将患者收入内科的心内科给予扩容及补液治疗,直到患者腹部明显肿胀才意识到患者可能是腹部闭合性损伤导致腹腔出血,才转去急救,但因错过最佳抢救时机,导致患者临床死亡,原告认为被告的治疗根本就不对症,完全是误诊误治,尤其是延误了抢救时机,才直接导致患者临床死亡,所以被告对患者的死亡应负全部责任。但此事经吉林市博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被告之诊疗行为虽存在过错,其过错参与度为50%,故原告依此来法院告诉,请求依法判决原告的各项损失的50%,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XX医院辩称:同意对原告诉请中合理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进行赔偿。原告要求医药费全额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精神损失抚慰金要求过高,鉴定费不应由我方承担。

经审理查明:

2017年6月28日,张XX因在洗浴时摔倒被送到XX集团公司总医院一院急诊科急救,后转入该院心内科治疗,于2017年6月28日13时25分死亡。2017年10月11日,张XX女儿张沛委托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对XX集团公司总医院一院对张XX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张XX的死亡与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是多少进行鉴定。2017年10月16日,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XX集团公司总医院一院对张XX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XX的死亡与XX集团公司总医院一院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同等作用。庭审过程当中,XX集团公司总医院对该鉴定提出异议,后通过我院委托吉林江城司法鉴定所对XX集团公司总医院对张XX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与其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2018年1月12日,吉林江城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1、XX集团公司总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对张XX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2、医疗过错与死亡有因果关系。3、过错参与度为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及吉林江城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均为:X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与张XX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同等责任。因此对于此次医疗损害所造成的损失,被告XX医院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二、对于原告诉请中数额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确认如下:1、关于医疗费,共花费1346.28元,XX医院应当按照5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即673.14元。对于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死亡赔偿金,依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过错参与度计算为:26530.42元/年×11年×50%=145917.31元。原告主张145915.00元,本院予以支持。3、关于丧葬费,依据上述标准及过错参与度计算为:28049.00×50%=14024.50元。4、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XX医院的过错,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为此,XX医院应当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本院酌定为10000.00元。5、关于鉴定费6300元,虽系诉前原告方单方委托鉴定的花费,但该鉴定同诉讼中通过我院委托所做鉴定的结论相一致,该笔鉴定费系原告为完成举证责任、确定诉请数额所支出的必要花费,且鉴定费数额与过错比例无关,故该鉴定费用应由被告全额负担。上述费用共计176912.64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集团公司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田XX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6912.64元;

二、驳回原告田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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