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医疗事故白内障术后感染失明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11-10 03:58) 点击:118 |
四平医疗事故:白内障术后感染失明 原告诉称:2017年4月5日,原告因患左眼白内障到被告处眼科治疗。因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忽略“无菌原则”原则和术后护理存在纰漏导致原告术后并发症,并最终导致左眼失明构成伤残。经鉴定原告的损害是因被告的医疗过程行为所形成,过错与损害结果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额损失236866.91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县医院辩称:对于原告损害造成的损失应结合住院病历、出院诊断等相关票据合理进行赔偿。经鉴定我院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构成中的过错参与度为大部分,故应按总损失的70%予以赔偿,不同意全额赔偿。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垫付医疗费7830.02元。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反驳证据。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 一.被告是否应全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二.原告损失数额的确定。 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结合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解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现予以认证评判如下: 关于赔偿比例问题。 经原告委托由吉林信达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XX县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关XX左眼失明损害后果构成中的参与度为大部分,除此之外原告基础疾病及院方的过错行为所致手术并发症,并导致致残结果的发生,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原告基础性疾病也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应由被告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和原告基础性疾病在损害发生中的原因力,由被告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80%为宜。 本院认为,原告关XX因左眼白内障到被告处就医治疗,在治疗操作过程中,由于被告方忽略“无菌原则”和术后护理中存在纰漏,致使原告术后产生并发症,最终导致左眼失明并构成残疾,系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治疗规范的规定的情形,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原告患有基础疾病,也是医疗过程中导致损害发生的次要原因。故由被告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本院为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县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赔偿原告关注范各项损失合计176411.09元(220513.87元×80%),扣除被告县医院垫付原告关XX医疗费7830.02元,即168581.0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