腮腺瘤手术面部神经损伤医疗事故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11-10 06:37)     点击:232
腮腺瘤手术面部神经损伤医疗事故
常,,本院提出:2017年7月3日,,医院以”腮腺混合瘤”将常,,收院治疗,并于2017年7月4日行右腮腺混合瘤切除术,却在手术过程中将常,,面部神经损伤,经白城市医学会专家鉴定,,,医院此次事故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常,,认为其到,,医院就医无任何过错,因此,此次医疗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医院全部赔偿,但,,医院至今却不给付任何赔偿。
,,医院辩称:,,医院认可白城市医学会作出的白城医鉴(2018)2号医疗事故鉴定书效力,该鉴定书认定,,医院构成三级丁等医疗事故,院方负主要责任。常,,诉求的费用计算标准错误,1、常,,的误工费不应该受保护,因为常,,已超过60周岁,如果不能提供有劳动能力和收入证明,误工费不予保护;2、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错误,按照医疗事故条例,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每天应为30元;3、护理费计算错误,护理费应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日工资标准×陪护人员×陪护天数计算;4、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计算错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60周岁以上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不超过15年,而不是15年;5、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错误,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残疾的不超过3年;6、其他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检查费等,应以常,,出具相关票据为准,康复费不应给付,因为常,,已治疗终结无需康复。另,根据国家卫计委颁布的医疗事故责任划分规定,院方付主要责任的比例为60%—90%,,,医院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3日,常,,因发现右耳下肿物到,,医院住院治疗,7月4日行右腮腺混合瘤切除术,7月20日出院,在,,医院共住院17天,其中一级护理9天,二级护理8天,花住院费8633.46元。常,,另花门诊费1081.73元,加所花住院费8633.46元,合计9715.19元,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5748.72元,常,,实际花3966.47元。经洮南市卫生计生局委托,2018年1月24日白城市医学会作出白城医鉴[2018]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本病例构成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常,,花医疗事故鉴定费2200.00元。诉讼中,经常,,申请本院委托,吉林通达司法鉴定所对常,,的后续治疗费及康复费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常,,,治疗康复期6个月为宜,费用约为2000.00元月,常,,花鉴定费1200.00元。按常,,提交的车票,常,,花就医交通费1056.50元(不含车票4张,金额33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的证据有:白城医鉴[2018]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一份、常,,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医疗费票据4份(包括检查费),住院病案一份、交通费票据42份、交通保险费票据4份、鉴定费票据一张、工作证明书一份、吉通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112号吉林通达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四平村)一份,吉林通达司法鉴定所关于鉴定费用的说明一份。
上述证据,常,,、,,医院对其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且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
根据常温的诉讼请求和,,医院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医院应否赔偿常,,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9405.65元?
本院认为:常,,因到,,医院就医,发生医疗事故,给常,,造成了人身伤害,,,医院对因此给常,,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常,,要求,,医院赔偿的误工费4431.00元(126.60元×35天)、护理费3267.16元(125.66元×9天×2人+125.66元×8天×1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00元(100.00元×17天)、残疾生活补助费43642.51元(12122.94元×18年×20%)等均在规定赔偿范围内(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对应九级伤残,残疾生活补助费对应残疾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常,,要求,,医院赔偿的住宿费,因常,,未提供住宿费票据,本院不予支持。常,,要求,,医院赔偿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就医交通费、后续治疗(康复)费等费用计算有误,应按相关规定及实际金额予以赔付。按法释[201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件(第十批)的决定》,自2013年4月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
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参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0一七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判决如下:
被告洮南市,,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常,,医疗费3966.47元、误工费4431.00元(126.60元×35天)、护理费3267.16元(125.66元×9天×2人+125.66元×8天×1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00元(100.00元×17天)、残疾赔偿金43642.58元(12122.94元×18年×20%)、精神损害抚慰金13092.78元(12122.94元×20%×18年×30%)、就医交通费1056.50元、后续治疗(康复)费12000.00元(2000.00元×6个月),共计83156.49元。
腮腺瘤手术面部神经损伤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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