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医疗事故结核性脑膜炎误诊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11-10 06:42) 点击:196 |
延吉医疗事故结核性脑膜炎误诊 隋,,诉称:1、判令,,医院赔偿原告各项赔偿金共计446782.87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医院承担。事实与理由:患者李,,(结核性脑膜炎导致呼吸、心跳停止死亡)与隋,,系夫妻,李永棚、李永香为其二人长子、长女,朱桂荣系李,,母亲。2017年7月3日,患者李,,因头痛、头晕、伴头部紧缩到,,医院处入院治疗,入院后院方医生仅通过x线检测认为是脑血栓,导致李胜利一直未能得到对症治疗,致使李,,病情愈演愈烈。7月10日患者家属通过向辽宁医生咨询,根据症状建议检查结核性脑膜炎,而院方医生予以拒绝。直至7月13日在家属强烈要求下行腰穿检测才确诊。7月14日患者转至肿瘤医院,7月19日因结核性脑膜炎导致呼吸、心跳停止死亡。院方入院后未尽到医疗保障义务,未行必要的CT、腰穿等检测,误诊导致李,,病情未能得到及时治疗。造成李,,因结核性脑膜炎死亡的后果,经与,,医院协商未果,故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医院辩称:被告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3日,李,,因头痛、头晕一周到,,医院处入院治疗,该院对其行CT后考虑“多发腔隙性脑梗死”。病例载明脑梗死病史5年;脑出血病史半个月;肾衰综合征病史3个月;肝硬化病史2个月。入院诊断结果为脑梗死、高血压、2型糖尿病。7月13日,,,医院为明确李,,头痛原因行腰椎穿刺术,补充确诊为结核性脑膜炎。7月14日李,,出院,出院诊断结果为脑梗死、高血压、2型糖尿病、肾衰综合征、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结核性脑膜炎等。同日,李,,转院至,,肿瘤医院治疗,7月19日李,,因病情恶化死亡。死亡诊断为结核性脑膜炎、左上中继发性肺结核、2型糖尿病、肾衰竭、水电解质紊乱-高钾、高钠、高氯血症。审理中经本院委托,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7月1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一、,,医院对患者李,,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二、,,医院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与李,,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三、,,医院对患者李,,的诊疗过程中的过错与李,,死亡后果参与度为对等责任。 本院认为:,,医院在为李,,诊治过程中,因对其病情存在漏诊、漏治,延误其治疗时机,导致其病情发展致其死亡,存在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医院应负赔偿责任。关于隋,,主张李,,的医疗费11031.41元。本院认为该费用系治疗其原发性疾病而发生,故本院对该项费用不予支持。关于隋,,主张李,,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本院认为隋,,未向本院提交误工损失的证据,且住院期间均为治疗其原发性疾病,故本院对上述费用不予支持。关于隋,,主张诉前鉴定费5900元。本院认为该费用为隋,,诉前自行鉴定时因未提交完整病历,致使本案重新鉴定,故该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关于,,医院主张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对患者李,,的诊疗过程中的过错与李,,死亡后果参与度为对等责任”,其承担的责任比例过高。本院认为,李,,死亡后因隋,,未及时向,,医院对死因及漏诊、漏治提出异议,导致对李,,的死因无法通过尸检确认死因,且,,肿瘤医院出具的出院诊断书中的死亡原因诊断为多项疾病,结核性脑膜炎并非其致死的唯一原因。李,,生前患有多项疾病,结核性脑膜炎在临床中死亡率颇高,其原发性疾病应为死亡的主要原因。本院结合本案中的具体情况,将,,医院对李,,的诊疗过程中的过错与李,,死亡后果参与度调整为次要责任,本院酌情认定,,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为宜。本案中,李,,的死亡赔偿金为530608.4元(26530.42*20年),丧葬费28049元,鉴定费6700元,共计565357.4元,,,医院承担40%即226142.96元。关于隋,,主张精神抚慰金5万元。本院认为,其四人的上述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酌情予以支持2万元。终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大学附属医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向隋,,支付赔偿金246142.96元。 延吉医疗事故结核性脑膜炎误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