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不到位坠床造成大量气颅压迫脑组织医疗事故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11-10 06:42) 点击:173 |
监护不到位坠床造成大量气颅压迫脑组织医疗事故 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大学附属医院支付医疗费3024.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护理费8407.20元,伤残赔偿金566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11800元,交通费984元,合计102754.07元。事实与理由:金,,于2017年12月28日因双侧肢体活动不灵10天,到,,大学附属医院住院,诊断为双侧额颞顶部亚急性硬模下血肿,住院当日在局麻下行颅骨钻孔血肿引流术,手术后第3天凌晨金,,坠床,致右侧引流管断裂,头部CT示颅内多发积气、脑组织明显压缩,于2018年1月16日病情好转出院。现金,,不全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事后双方协商选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结论为:1、,,大学附属医院对被鉴定人金,,监护不到位致其坠床造成大量气颅压迫脑组织的医疗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肢体功能障碍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应承担主要责任;2、金,,右侧肢体偏瘫肌力四级的损伤后果评定为7级伤残;3、金,,护理期60日护理人数为一人。因,,大学附属医院的医疗过错,造成金,,的健康权、生命权受到极大损害,但至今未给予赔偿。请求法院判令,,大学附属医院向金,,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 ,,大学附属医院辩称:1.金,,主张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承担。,,大学附属医院于2017年9月21日与阳光财险,,分公司签订医疗责任保险合同,并且金,,坠床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金,,人身损害赔偿要求属于医疗责任保险赔付范围,应由保险公司承担。2.保险公司认定在金,,诊疗护理过程中,,大学附属医院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金,,坠床事件发生后,,大学附属医院于2018年5月24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2018年5月31日保险公司作出拒赔通知书,认定此次意外事故属于金,,自身原因,,,大学附属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产生责任和过错,不属于医疗责任保险赔付范围。3.,,大学附属医院请求追加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本案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8日,金,,于因双侧肢体活动不灵10天,到,,大学附属医院神经外科住院,诊断为双侧额颞顶部亚急性硬模下血肿。当日,在局部浸润麻醉下进行颅骨钻孔颅内血肿引流术。2017年12月31日凌晨,金,,坠床,致右侧引流管断裂,局部消毒后缝合右侧引流管切口,头部CT示颅内多发积气及左侧硬膜下血肿较前减少,脑组织受压。2018年1月16日,病情好转出院。2018年3月6日,金,,和金桂云(金,,的女儿)委托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吉公正【XXXX】法临医鉴字第XX号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为:,,大学附属医院对被鉴定人金,,监护不到位致其坠床造成大量气颅压迫脑组织的医疗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肢体功能障碍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应承担主要责任。吉公正【XXXX】法临医鉴字第XXX号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金,,右侧肢体偏瘫肌力四级的损伤后果评定为7级伤残;2.金,,护理期60日护理人数为一人;3.被鉴定人金,,未构成合理依赖;4.被鉴定人金,,未构成医疗依赖),支付鉴定费11800元,支付交通费984元(延吉↔长春高铁费231元X4人+两次往返长春时出租车费60元=924元,注:高铁4人为:委托时1人和听证时3人)。金,,在住院19天期间支付医疗费21512.87元,门诊CT费188元,挂号费16元(注:金,,放弃一次费用),医疗保险报销18708元,金,,自行负担的医疗费为3008.87元。审理中,金,,同意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16天计算。 另查,2017年9月28日,,,大学附属医院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医疗责任保险单(医疗责任保险B款)。2018年5月24日,,,大学附属医院因金,,坠床事故赔偿问题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索赔要求。2018年5月31日,,,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此次意外事故属伤者金,,自身原因,在诊疗过程未产生过错,不属于医疗责任保险条款B款赔付范围为由拒赔。 本院认为,本案中,,,大学附属医院对金,,监护不到位致使其坠床造成大量气颅压迫脑组织的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关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吉公正【XXXX】法临医鉴字第XX号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大学附属医院对金,,肢体功能障碍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应承担主要责任,本院认为,,,大学附属医院应承担70%的责任。,,大学附属医院申请将,,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本院认为,金,,与,,大学附属医院之间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大学附属医院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纠纷是保险合同纠纷,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对,,大学附属医院的申请不予采纳。金,,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和标准,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大学附属医院应支付给金,,的赔偿金如下:医院支付医疗费为3008.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天×16天=1600元;护理费为140.12元天×60天=8407.20元;伤残赔偿金为28319元年×5年×40%=56638元;交通费984元;鉴定费11800元,合计82438.07元×70%=57706.65元,57706.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77706.6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学附属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赔偿原告金,,77706.65元; 二、驳回原告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监护不到位坠床造成大量气颅压迫脑组织医疗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