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医疗事故腓总神经损伤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11-10 07:07)     点击:221
松原医疗事故骨折手术腓总神经损伤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暂定);二、申请进行伤残等级、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鉴定,待鉴定后再主张相关权利;三、本案诉讼费等实际支出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5日,原告因在劳动中不慎磕伤膝部,到被告处就诊。诊断为右腓骨骨折、右膝关节外侧副韧带断裂。于10月19日行韧带修补术。术后原告发现原本活动自如的右足拇指下垂,不能抬起,经主治医生王喜峰告诉原告用绷带牵引。原告住院19天后出院。出院后原告发现右足拇指下垂,不能抬起逐渐加重,右膝关节一直肿胀,膝关节不稳。2017年1月2日,经主治医生王喜峰主动联系原告到被告处,由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专家复查。专家建议原告立即到吉大二院手术治疗。2017年1月3日原告入住吉大二院。诊断为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右膝半月板损伤、右侧腓总神经损伤。于1月10日行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重建、关节清理术。住院治疗10天后出院。
现原告右膝关节活动受限、右足拇指下垂,不能抬起,右下肢变细、肌肉无力。原告术前右足拇活动自如,半月板及交叉韧带完整。但术后10日行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重建、关节清理术。住院治疗10天后出院。现申请人右膝关节活动受限、右足拇指下垂,不能抬起,右下肢变细、肌肉无力。申请人术前右足拇活动自如,半月板及交叉韧带完整。但术后确出现右足拇指下垂,不能抬起,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右膝半月板损伤,证明是被申请人的手术损伤了右侧腓总神经、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及半月板,而且隐瞒损伤的事实。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右侧腓总神经、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及半月板的损害,完全是由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导致,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县中医医院辩称,被告不同意赔偿经济损失,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是被告的医疗过错所导致的。
         经审理查明,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通过双方提供且双方均予认可的证据可认定如下事实:王,,于2016年10月15日在劳动中不慎磕伤膝部,后就治于,,县中医医院,被诊断为:右腓骨骨折、右膝关节外侧副韧带断裂。于2016年10月19日行韧带修补术,在,,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9天后出院,花去医药费15204.21元。后王,,因右足拇趾下垂,背伸无力,于2017年1月3日入治于吉林大学第二医院,被诊断为: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膝外侧半月板损伤、右膝骨性关节炎、右膝关节术后、右侧腓总神经损伤,于2017年1月10日行关节镜下右膝自体肌腱、前交叉韧带重建、关节清理术,治疗10天后出院,花去医药费51980.63元。庭审中王,,对“,,县中医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原因的大小,残疾等级、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申请鉴定。本院依法进行委托鉴定,吉林一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县中医医院在对王,,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王,,的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其中,,,县中医医院的医疗行为与王,,腓总神经损伤致右足拇趾下垂、背伸不能、右足拇趾感觉障碍之间参与度以100%为宜;,,县中医医院的医疗行为与王,,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膝半月板损伤以致王,,右膝关节活动度降低等后果的参与度以90%为宜(王,,右膝外侧副韧带损伤与医疗行为无关)。2、王,,右膝关节功能丧失50%已构成IX(九)级伤残。3、王,,右足拇趾功能丧失100%已构成X(十)级伤残。4、王,,本次伤害的实际营养期限以104.4日为宜;5、王,,的后续治疗费以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为宜。6、王,,行右腓总神经粘连松解术时的营养期限以15日为宜;营养费以100元/日为宜。王,,鉴定花去鉴定费9100元。
判决如下:
一、,,县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王,,的经济损失221602.21元{【其中包括: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医药费51980.63元、交通费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100元/日×10日),护理费1256.60元(125.66元/日×10日)、误工费56970元(126.60元/日×450日鉴定前一日),残疾生活补助费53340.93元(12122.94元×20年×22%)、被扶养人生活费8378.83元(9521.40元×8年÷2人×22%)、精神损害抚慰金28564.20元(9521.40元×3年),营养费10440元(100元/天×104.4天),右腓中神经粘连松解术时的营养费1500元(100元/天×15天),后续治疗费1万元,共计233265.49元】×95%}。
二、驳回王,,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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