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医疗事故脂肪肉瘤术后复发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11-10 07:09)     点击:214
公主岭医疗事故脂肪肉瘤术后复发
王,,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中心医院赔偿合理损失283718.65元(其中医疗费37073.13元、交通费5243元、伙食补助费2800元、营养费18000元、护理费21747.60元、误工费72000元、假肢费40000元,以上损失共计196863.73元,按照70%承担为137804.61元。伤残赔偿金135914.04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9日,王,,和因病在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中心医院诊断为右小腿神经鞘膜瘤。中心医院为王,,和进行手术后,7个半月病情复发。王,,和去吉林省肿瘤医院治疗,诊断为粘液型脂肪肉瘤术后复发,进行二次手术。由于中心医院误诊,致使王,,和失去最佳治疗时机,病情多次复发,最后进行截肢手术。
中心医院辩称,王,,和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其合理损失应当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王,,和三次住院费中二次发生于截肢之前,法院已经判决处理。并且王,,和部分医疗费已在医保局报销,应予扣除。误工费应当按照农业户口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王,,和居住在公主岭市某某镇某某村。2013年4月19日,王,,和因病在中心医院诊治,中心医院诊断王,,和患右小腿神经鞘膜瘤,经中心医院手术治疗住院7日。2013年11月27日,王,,和经吉林省肿瘤医院与北京协和医院会诊,诊断为右小腿粘液性/脂肪肉瘤术后复发。经吉林省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中心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经本院(2014)公民一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心医院赔偿王,,和医疗费等损失41777.37元(合理损失的70%),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王,,和分别于2015年11月、2016年3月、2017年4月在吉林省肿瘤医院住院3次,诊断为右小腿粘液性脂肪肉瘤术后复发,进行右大腿截肢共计花销住院费、门诊费36609.13元。2017年10月,经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和为六级伤残,误工期限150日,护理期限60日,营养期限90日,假肢费用35000元。王,,和花销鉴定费4000元。2018年4月,经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王,,和截肢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对等。
判决如下:
一、被告公主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王,,和合理损失128084.07元。
二、驳回原告王,,和其他诉讼请求。
公主岭医疗事故脂肪肉瘤术后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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