瘢痕妊娠感染医疗事故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11-10 07:20) 点击:191 |
瘢痕妊娠感染医疗事故 ,,向本院提出:,,于2016年9月受孕,并在,,医院进行定期孕检,在2016年10月10日,,以“停经43天,间断性阴道出血10天”为主诉入院诊治,院方诊断为瘢痕妊娠,并于10月12日行双侧子宫动脉栓塞术(取双侧股动脉穿刺点,栓塞剂用明胶海绵和造影剂混合物),但手术并未成功。术后,HCG浓度居高不下,以及后期的反复刮宫失败宫内胚胎残留情况,说明子宫动脉栓塞术并没有达到胚胎缺血坏死的目的,子宫动脉栓塞术是完全失败的,手术结果没有刮净,HCG持续居高不下。结果,,,于2016年10月21日以宫内残留再次入院,治疗方案同上,当然手术再次失败。可,,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并未引起重视,宫腔内的疼痛并未减轻,病情加重,于2016年11月11日再次返回医院,,,医院此次的治疗方案为经腹腔镜或经开腹CSP妊娠病灶切除术,原本以为这次能够完全治愈,但是事情并未如此简单,,,于2016年11月24日第四次入院,一个简单的瘢痕妊娠手术,竟然四次手术,结果是惨重的。无奈,,,于2016年11月28日在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入院治疗,查体为少量阴道出血,宫颈表面光滑,宫颈口见血并脓液流出,子宫压痛明显,双侧附件区明显压痛。即,,的病并未治愈。综上,由于,,医院的诊疗错误和不负责任的治疗态度,给,,造成极大的身体伤害和精神痛苦及一定的精神损失,,,妊娠的目的是为了要生育二胎,但现在,,医院的治疗方法,导致,,失去了再次做母亲的机会,这是,,无法接受的。综上,要求,,医院赔偿各项费用。 ,,医院辩称,一、剖宫产瘢痕部位妊娠指有剖腹产史孕妇,胚胎着床于子宫下段剖宫产切口瘢痕处,是一种特殊部位的异位妊娠,为剖宫产的远期并发症之一,由于该瘢痕处肌壁薄弱且纤维组织多,此处妊娠后容易发生子宫破裂、大出血等严重并发症,危及患者生命。,,首次入院诊断为待查剖宫产瘢痕部妊娠,需行刮宫术,考虑直接行刮宫术有大出血风险,故先行双侧子宫动脉介入栓塞术,之后行刮宫术,术前告知,,吸宫不全,二次清宫的风险,出院时告知患者需严密随访,行血HCG及阴道超声检查了解妊娠组织吸收情况。,,行二次刮宫术后复查阴道彩超提示宫内残留,考虑系孕囊与瘢痕处粘连较致密深入肌层有关。二、,,因二次刮宫术后切口瘢痕部妊娠宫内残留,具有经腹切口瘢痕病灶切除及修补术适应症,术后发生切口部妊娠术后子宫下段切口愈合不良继发感染,系该术式常见并发症之一,考虑与切口处血供不足,导致切口愈合不良。综上,,,医院认为医疗行为无过错,诊疗行为符合常规、规范,请求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于2016年10月10日以“停经43天,间断性阴道出血10天”为主诉,入,,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为“待查剖宫产瘢痕部妊娠”,并于2016年10月12日行“双侧子宫动脉栓塞术”。,,于2016年10月16日出院,共住院6天,出院诊断为“剖宫产瘢痕部妊娠”;,,于2016年10月21日以“瘢痕妊娠刮宫术后阴道流血7天,发现宫腔残留1天”为主诉,入,,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为“剖宫产瘢痕部妊娠,宫内残留”,并于2016年10月21日行“清宫术”。,,于2016年10月27日出院,共住院6天,出院诊断为“剖宫产瘢痕部妊娠,宫内残留”;,,于2016年11月7日以“剖宫产切口妊娠刮宫术后,发现宫腔残留18天”为主诉,入,,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为“剖宫产切口妊娠,宫内残留”,并于2016年11月11日行“腹腔镜探查术+经腹切口妊娠病灶切除及修补术”。,,于2016年11月14日出院,共住院7天,出院诊断为“剖宫产切口妊娠同,宫内残留”;,,于2016年11月24日以“切口妊娠术后13天,下腹部5天”为主诉,入,,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为“切口妊娠术后,待查盆腔炎”。,,于2016年11月25日出院,共住院1天,出院诊断为“切口妊娠术后,待查盆腔炎”;,,于2016年11月28日以“瘢痕妊娠术后,下腹痛14天”为主诉,入吉林大学第二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为“子宫瘢痕妊娠”。,,于2016年12月14日出院,共住院16天,出院诊断为“宫腔积脓”。2017年1月5日至2018年4月13日期间,,,在,,妇幼保健院进行门诊检查。上述治疗过程中,,,支出医疗费19879.87元、交通费3003元、住宿费708元。 2018年1月26日,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吉正司鉴中心[2017]法临鉴字第F10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1.,,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2.被鉴定人,,的感染与其剖宫产瘢痕部位妊娠多次手术治疗存在因果关系;3.,,大学附属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在导致被鉴定人,,的感染后果中承担主要责任;4.被鉴定人,,能否继续正常受孕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能否继续正常受孕不属于司法鉴定范围。2018年4月9日,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吉正司鉴中心[2018]法临鉴字第F03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不适宜评定伤残等级;2.被鉴定人,,的后续治疗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3.被鉴定人,,的护理期限评定为90日;4.被鉴定人,,的误工期限评定为180日;5.被鉴定人,,的营养期限评定为60日。两次鉴定,,,向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支付鉴定费7000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学附属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赔偿金53463.3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瘢痕妊娠感染医疗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