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医疗事故麻醉后脑梗塞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11-10 07:45) 点击:138 |
长春医疗事故麻醉后脑梗塞 袁,,向本院提出:2017年8月28日,袁,,因绝经后阴道出血入,,院住院治疗,8月30日入手术室,麻醉诱导后出现休克、昏迷,转入ICU治疗,诊断为脑梗塞。现遗留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经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吉林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院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因,,院进行手术之前,没有进行合理检查,且在袁,,血压很高的情况下进行麻醉,存在过失行为。袁,,损害后果是,,院过错所造成的,,,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院辩称,袁,,所称在,,院进行手术治疗后,因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而导致不良后果情况不属实。,,院医生的入院诊断正确,治疗方案得当,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袁,,身体情况是其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与,,院医生的医疗行为无关。因此,不同意袁,,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袁,,于2017年8月28日入,,院住院治疗,至2017年10月2日出院,合计住院治疗35天。诊断为脑梗死、意识障碍、高血压病2级、2型糖尿病、肺部感染、子宫内膜恶性肿瘤,住院期间医嘱需要护理。袁,,支付医疗费34860.27元。 2017年9月30日,经双方协商,,,院为袁,,垫付护理费15000元,双方均同意该费用以后在赔偿款中扣除。 因,,院否认医疗行为存在过失,2017年11月30日,袁,,亲属委托吉林中正司法鉴定所,对:1.,,院在对袁,,的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2.如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与袁,,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医疗过失行为参与度;4.伤残等级评定;5.护理期限;6.护理依赖;7.营养费。经进行司法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1.,,院在对袁,,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2.医疗过失行为与袁,,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医疗过失行为参与度为50%;4.袁,,四肢瘫后果构成五级伤残,完全性失认后果构成五级伤残;5.护理期限为90日;6.存在部分护理依赖;7.营养费为80日,参照住院伙食补助标准,营养费应以8000元为宜。袁,,支付鉴定费8400元。 2018年1月5日,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受袁,,亲属委托,对:袁,,民事行为能力,经进行司法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袁,,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智能损害综合征),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袁,,支付鉴定费2100元。 2018年2月6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袁,,丈夫何,,的申请,作出(2018)吉0191民特61号民事判决:认定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审理过程中,,,院不同意袁,,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吉林同信司法鉴定所,对:1.,,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因果关系;3.参与度;4.伤残等级;5.护理期限;6.护理依赖;7.营养期限,进行司法鉴定。 2018年4月28日,吉林同信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1.,,院对袁,,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2.此医疗过错与袁,,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医方医疗过错责任参与度为同等责任;4.袁,,此次评定为七级伤残;5.护理期限评定为定残前一日;6.七级伤残无护理依赖;7.营养期评定为定残前一日(每日费用参照住院病人伙食补助费用予以确定)。 袁,,因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本院认为,袁,,因患子宫内膜病变入,,院住院治疗,,,院在对袁,,的医疗过程中,未能进行充足的术前准备,选择手术时间不当,导致袁,,在麻醉及手术后休克并形成目前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后遗症状态。现已经吉林同信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认为,,院对袁,,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袁,,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责任参与程度为同等责任。吉林同信司法鉴定所是袁,,与,,院在人民法院组织下共同选择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具备合法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对袁,,的合理诉讼请求应予适当保护。结合鉴定意见,,,院过错参与程度为同等因素,酌定,,院赔偿袁,,合理经济损失的50%。 关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参照住院病历和鉴定意见计算。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袁,,七级伤残的后果,给其造成较大的精神痛苦,应予适当保护。关于交通费、司法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因系诉讼过程中合理发生费用,应予适当保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袁,,经济损失合计156617.33元(包括医疗费34860.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护理费30284.06元、营养费24100元、残疾赔偿金63673元、交通费200元)的50%即78308.67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司法鉴定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共计98308.67元。扣除已经垫付15000元,应实际赔偿83308.67元; 二、驳回袁,,的其他诉讼请求。 长春医疗事故麻醉后脑梗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