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医疗事故骨折术后钢板折断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11-10 07:46)     点击:130
榆树医疗事故骨折术后钢板折断

原告诉称:原告因外伤入住被告医院,诊断为左肱骨骨干骨折术后钢板折断,被告单位对原告进行左肱骨骨内固定术,从原告肋骨上取下一块骨头贴到肱骨手术部位,给原告身体造成极大伤害,后经过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在此次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现原告为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19500.00元、误工费34182.00元(126.60元/天×270天)、护理费11309.40元(125.66元/天×90天)、营养费9000.00元(100.00元/天×90天)、交通费500.00元以上50%为37245.70元,精神抚慰金5000.00元,诉讼费、代理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向本院提起告诉。
被告榆树,,医院辩称,我单位和原告医疗关系存在,我方愿意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因车祸导致左肱骨骨折,于2017年9月13日至2017年10月24日在被告单位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肱骨干骨折术后钢板折断,被告行医过程中,将原告肋骨上取下一块骨头贴到肱骨手术部位,后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后续治疗费、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事项进行鉴定,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后续治疗费、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事项作出鉴定,意见为:1.榆树,,医院在对赵,,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2.榆树,,医院在对赵,,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3.榆树,,医院在对赵,,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对等关系。4.赵,,此次外伤后续治疗费1.95万元人民币。5.赵,,此次外伤误工期限270天。6.赵,,此次外伤护理期限90天。7.赵,,此次外伤营养期限90天(费用参照伙食补助费相关规定)。现原告为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19500.00元、误工费34182.00元(126.60元/天×270天)、护理费11309.40元(125.66元/天×90天)、营养费9000.00元(100.00元/天×90天)、交通费500.00元以上50%为37245.70元,精神抚慰金5000.00元,诉讼费、代理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诉来本院。
判决如下:
一、被告榆树,,医院赔偿原告赵,,后续治疗费19500.00元、误工费34182.00元、护理费11309.40元、营养费9000.00元、代理费1700.00元、交通费200.00元共计75891.40元的50%为37945.70元;
二、驳回原告赵,,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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