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医疗事故糖尿病性高渗性高血糖状态昏迷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11-10 07:47) 点击:241 |
四平医疗事故糖尿病性高渗性高血糖状态昏迷 原告于,,诉称,2018年2月17日,受害人,,入住被告四平,,医院,入院后诊断急性胰腺炎、局部性腹膜炎。当日检测血糖11.7mmol/L,尿淀粉酶693U/L,尿糖3+,之后给予抑制胰腺分泌,制酸,营养支持等治疗。2018年2月20日,受害人谵妄,进而昏迷。检测血糖38.9mmol/L,进行会诊后考虑糖尿病性高渗性高血糖状态昏迷,经治疗,受害人神志逐渐模糊、呼吸急促,周身出现大面积瘀斑,手足紫绀,血糖33.3mmol/L,血压200/120mmHg。被送至ICU病房时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在对受害人整个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67867.6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心医院辩称,患者,,2018年2月17日因急性胰腺炎、局限性腹膜炎到被告处住院治疗,于2018年2月20日死亡。后经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参与度为同等责任。该鉴定系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出具,我院尊重该鉴定意见。依据该鉴定意见,我院对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将依法赔偿。 经庭审查明,2018年2月17日,,因急性胰腺炎、局限性腹膜炎到被告处住院治疗4天,于2018年2月20日死亡。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被告在为,,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行为与,,的昏迷、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同等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平,,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于,,人身损害赔偿金317012.61元。 四平医疗事故糖尿病性高渗性高血糖状态昏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