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医疗事故脑疝抢救不及时转院错误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11-10 07:55) 点击:89 |
敦化医疗事故脑疝抢救不及时转院错误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敦化,,赔偿,,,医疗费2575.91元;复印费7元;护理费125.66元(1日×125.66元/日);误工费125.66元(1日×125.66元/日);死亡赔偿金265304.2元(26530.42元/年×20年×50%);丧葬费28049元;鉴定发生交通费570元;鉴定费6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合计403457.43元。 事实与理由,邵冰是,,的妻子,施汶伯是,,的儿子。在2017年6月17日上午9点左右,,,乘坐电瓶车,从电瓶车上掉下来,头部受伤。10点10多分钟,到敦化,,治疗作CT检查,办理住院手续,10点50分到病房开始打点滴,主治医生是郭祥君医生,郭医生让我们家属在电脑上看了CT检查的图像,告诉我们家属说病情挺严重的,郭医生说有颅内有出血,有骨折,出血量不大,但可以保守治疗,每隔半个小时就跟病人说说话,注意观察,交代完,又给我们开了第2个CT检查单子就下班了。大约13点半,郭大夫上班后,第一个CT检查的拍片才出来书面的CT检查报告单,报告单上的内容是:右颞枕顶考虑硬膜外血肿,右叶脑挫裂伤,右额叶高密度影,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骨、顶骨、枕骨右侧骨折,右枕顶部软组织肿胀,左侧上颌窦、双侧筛窦内高密度影,请结合临床。检查所见中:右额叶、右枕叶见斑点状高密度影,中线结构居中。下午2点钟左右,主治医生郭医生让做第2个CT检查,做完后,郭医生让我们家属到他的办公室的电脑上看了CT图像郭医生说:脑出血加重了,出血量增大了;说让我们家属,每隔半个小时就跟病人说说话,叫叫他,别让他睡着了,注意观察。大夫说完我们就要回病房,大夫又说:我要下班了,你有事就找值班大大夫,郭医生交代完,我们就回病房了。 到下午4点17分,第二个CT检查书面的报告才出来,我们看了报告发现病人的双额叶、左颞叶、右枕叶见斑片状高密度影(之前是斑点状),中线结构向左侧移位(之前是中线结构居中),双侧叶脑挫裂伤。从第二个CT检查报告单可以看出,患者的病情在不断加重,但医生已经下班了。 下午5点左右,,,开始烦躁,说身体难受,身上发热,要上地上躺着。我们赶紧找医生,找到了值班医生来病床前看了一下就告诉护士给打镇静剂,就指着病人说:你老实点,你要不老实就给整重症监护室给你绑上,说完就走了。医生走后,病人还是浑身难受,不停地折腾,又折腾了一会,上了趟厕所回来大约6多钟就安静了,我们叫他,他就嗯了一声,安静了大约一个小时的时间(也许是镇静药的作用),快到晚上8点又开始折腾,我们又找大夫,来了一个年轻的大夫看一眼说:没事,脑病都这样,说完就走了。,,还是折腾难受,不停地抓挠头部和身体,家属又去找大夫,值班的大夫没有来看病人。直到晚上10多钟,我们发现病人呼吸不对劲,跟他说话没有回音,听不到我们说话了,我们感觉病人没有意识了,又去找大夫,大夫还是没有来,并说:睡着了就这样。我们看病人不动弹了,又去找大夫,大夫没来,护士来了,护士用电棒照患者眼睛,照完回去了,一会又来一个护士又照了患者眼睛回去后,护士给主治医生打电话说瞳孔放大了(我们听到打电话了)过了一会郭医生就来了,这个值班医生也来了,郭大夫说赶紧做CT,晚上10点半又做了第3个CT检查(22:57出来CT检查报告单)。做完第3个CT检查后,郭医生告诉说:得手术了,患者岁数较小还挺年轻的,我们地方医院手术没有把握,建议你们到延吉去做手术,说完就给,,气管插管,导尿;又说医院的救护车给你们送到,,医院,半夜11点敦化,,的救护车送病人到,,医院去。 到,,医院已经是6月18日凌晨1点多,做完CT检查后,,,医院的医生说你们来得太晚了,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期了,现在没有必要手术了,要是死在手术台上就得在延吉火化,不能回敦化了,死人拉不回去。我们就在18日早晨5点10分回到了敦化,,,过半个小时病人就去世了。 ,,到敦化,,第一次CT检查,医生说可以保守治疗,从第2个CT检查发现出血没有控制住,已经发现病情加重,敦化,,就应当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及时手术治疗或者转到上级医院手术治疗,可是敦化,,的医生不但没有采取相应的必要治疗措施,在发现病人出现病情严重的情况下不积极救治,延误了治疗时机,医生换班后几乎不管不问,我们家属再三去找医生,还是没有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治疗措施,从入院到病情极度严重,长达12个小时,是敦化,,的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延误治疗而造成的病人死亡,医院存在着医疗过错。因此,,要求敦化,,赔偿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的诉讼请求。 敦化,,辩称,,,颅脑部是受外力撞伤,系原发性疾病,受伤后颅脑出血量的多少是确定应否开颅手术治疗的第一条件。患者入院后的第一次CT检查片显示出血量约为3ml(10时21分10秒)、第二次CT检查片显示出血量约为15ml(14时50分52秒)、第三次CT检查片显示出血量约为35ml(22时48分22秒)、证明其颅内出血前两次CT检查时的出血量尚未达到规定的开颅手术的指征,第三次CT检查片显示出血量约为30ml时医生即决定开颅手术。于2017年06月17日23时许当医生向,,告知手术治疗及手术治疗的风险时,,,方表示不在敦化,,处手术治疗,要求转上级医院治疗。医生明确告知根据患者的病情现状如运送患者转院将中断在敦化,,的治疗,可能在运送的途中会加重患者的病情、出现其他不可预料的风险及不良后果。原告方表示知情并由患者的儿子亲自在《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书》上签名按手印。在,,将患者转院至,,医院后又返回敦化,,的2017年06月18日凌晨05时40分许患者临床死亡。敦化,,在对患者的治疗中没有延误治疗,没有过错。 17日15时许主治医生就建议,,将,,送往上级医院进行治疗,当时患者的妻子邵冰表示和家里人商量商量,医生告诉邵冰商量好了的话就抓紧告诉医院。但是主治医生始终没有接到邵冰要求安排患者转往上级医院的答复。因此,该患者始终在敦化,,观察治疗。当患者住院后医生就明确告知家属,,需要卧床治疗,不能随意活动。但是,在17日晚间18时许,家属搀扶着患者去了卫生间,这就违反治疗原则,是家属即原告方的过错。这个过错的后果就是导致患者此后颅脑出血量加大,病情加重的直接原因。当夜班医护人员发现患者病情加重之后,在17日22时多时马上通知了主治医生,主治医生即可到医院进行处置。期间并不存在,,所述的医护人员不尽职尽责、延误治疗的问题。敦化,,神经外科(脑外科)共计住院床位50张,17日时已经住满了患者,而神经外科(脑外科)只有5名医生,所以夜间值班医生只能安排一名。一名值班医生要管理50名患者其工作量可想而知。,,所述的找医生找不到或医生没有马上到患者身边进行相应的检查并不违反诊疗规范,皆因医生工作繁忙所致。,,所述的夜间值班医生对患者说“你老实点,你要不老实就给你整重症监护室给你绑上”的话并非是对患者的虐待或医生的执业道德存在问题,而是告知患者和患者家属该患者需要卧床静止治疗,少活动或不活动才有利于治疗。医生尽到了告知义务。颅脑受伤的患者,如果有疼痛感存在时,则产生烦躁、情绪不稳等症状实属正常的生理反应。此时,家属应当尽力安抚患者保持静态方才有利治疗和康复。敦化,,没有延误对患者的治疗,不存在过错。 ,,不听从敦化,,医生建议,坚持要求将病情加重的,,送往上级医院,在上级医院没有进行治疗,又将患者运回敦化,,,期间长达6个小时,这6个小时,是医治,,的关键时间点,其延误治疗的过错责任在,,,不是敦化,,。 ,,不应该按照城镇户口赔偿标准计算,,,所举证均体现,,为农村户口。对责任划分有意见,根据662号鉴定意见书认为敦化,,承担对等责任,从鉴定书指出的敦化,,存在两方面的过错,一个是敦化,,书写病历存在过错(手术知情同意意见书是事后补的);颅内出血敦化,,没有及时用止血药物进行治疗。敦化,,病历上已经记载了,,在敦化,,没有进行手术治疗,是其妻子和儿子要求转院治疗,因此所谓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书写不规范跟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入院的第一时间,敦化,,就已经为,,使用了止血药物,事实上敦化,,根本不存在过错,因此,,要求敦化,,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6月17日9时不慎从电瓶车上跌落受伤,受伤后于2017年6月17日10时40分入住敦化,,主要诊断为双侧脑疝,其他诊断为右侧急性硬膜外及硬膜下血肿、右侧颞骨,顶骨,枕骨右侧骨折、双侧脑挫伤伴血肿形成、头皮血肿。入院后在敦化,,保守治疗并未进行手术,2017年6月17日23时左右,由于病情加重,转至,,医院,在,,医院进行了门诊治疗,进行了头部CT平扫,诊断为右侧颞顶枕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额叶出血,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中线结构左偏、大脑镰下疝趋势,右侧枕骨骨折。门诊检查后,,并未在,,医院住院,返回至敦化,,继续治疗,2017年6月18日5时40分在敦化,,死亡。,,在敦化市,,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2575.91元。 本起事故经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的死因头部外伤是其根本病因,颅内出血,脑疝致呼吸、心跳停止是其直接死亡原因。敦化,,在(对,,的)诊疗活动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应为对等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结合本院采信的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因敦化,,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综合上述本院认定的事实,敦化,,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50%的责任。 判决如下: 一、敦化,,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304300.12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敦化医疗事故脑疝抢救不及时转院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