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件禁止医院自己私了医疗事故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11-10 08:10)     点击:104
国家文件禁止医院自己私了医疗事故
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敦化,,医院赔偿徐某1医疗费27367.14元、住院伙食费600元、护理费7539.60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4175元、鉴定费8300元、住宿费3679.5元、复印费355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合计63016.24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8日下午1时许,徐某1的母亲付某入住敦化,,院待产,当天检查孕妇、胎儿各项指标均正常。由于敦化,,医院未及时观察、检测孕妇及胎儿的相关体征、未及时采取医疗措施,导致2016年3月9日上午8时许,徐某1从其母体剖出时,被敦化,,医院诊断为胎儿宫内窘迫、新生儿轻度窒息、吸入性肺炎。当日敦化,,医院将徐某1转入,,1医院抢救治疗(重症监护室6天、普通病房5天),诊断为新生儿窒息、宫内窘迫、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肺炎。2016年5月17日,徐某1到,,2医院检查,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恢复期、高危儿、肌张力高等,并医嘱告知定期复诊治疗。徐某1按照医嘱定期进行相应治疗,因敦化,,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徐某1人身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敦化,,医院辩称,一起民事案件不应分阶段诉讼(前期后期);如在治疗中应在医疗终结后再行诉讼;在过错责任、因果关系尚未鉴定前,请求给付2万元无事实依据;诉状中的原告认为医疗行为存在完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根据国家计生委、中央综合办、公安部下发的【2016】10通知“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8日13时,付某入住敦化,,医院,2016年3月9日晨规律宫缩,监测胎心2016年3月9日7点43分突然胎心下降,阵发性腹痛加剧,查体出现病理性缩“缩复环”,急诊入手术室手术,行剖宫产术,生育一子徐某1。同时付某及徐某1被敦化,,医院诊断为产程中子宫破裂、产后贫血、胎儿宫内窘迫、新生儿轻度窒息。
付某于2016年3月9日17时转入,,1医院。徐某1于2016年3月9日16时转入,,1医院,被诊断为新生儿窒息(轻度)、宫内窘迫、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并于,,1医院住院治疗6天,出院注意事项体现有加强护理、合理喂养、预防感染、病情变化随诊。徐某1住院期间的头部CT报告单诊断后纵裂池密度增高,建议复查。2016年5月17日,徐某1到,,2医院进行诊疗,被诊断为HIE、高危儿,处干预治疗,1个月复诊。此后,徐某1多次到,,2医院进行诊疗,门诊手册注明变化随诊。2016年8月21日,及2017年3月10的门诊诊断书均诊断徐某1为新生儿缺血血氧性脑病(HIE)恢复期。
另查:经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敦化,,医院在徐某1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2.该医疗行为过错与徐某1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3.该医疗过错行为与徐某1的损害后果中程度主要责任;4.徐某1护理期限评定为60日,需一人护理;5.徐某1营养期限评定为60日。

本院认为,徐某1在敦化,,医院经剖宫产出生后被诊断为新生儿轻度窒息。同日被,,1医院诊断为新生儿轻度窒息、宫内窘迫、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因敦化,,医院对徐某1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医疗行为过错与徐某1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该医疗过错行为在导致徐某1的损害后果中为主要责任,故敦化,,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敦化,,医院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针对其主张未提出法定的事由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对敦化,,医院的抗辩不予支持。针对徐某1的损害,敦化,,医院诊治中存在医疗过错,与徐某1的损害后果中为主要责任,故对徐某1的合理损失,本院酌定敦化,,医院承担70%责任为宜。徐某1要求敦化,,医院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虽敦化,,医院抗辩徐某1的病情可在敦化诊疗,不需要到,,2医院诊疗,但敦化,,医院并未提供明确的依据,且徐某1系婴幼儿,其在,,2医院已实际进行诊疗,故对敦化,,医院的该抗辩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敦化,,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徐某138271.95元;
二、驳回徐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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