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大出血巨大儿误诊告知不够医院有轻微责任医疗事故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11-11 10:14)     点击:205
     产后大出血巨大儿误诊告知不够医院有轻微责任医疗事故
     2013年11月15日8时40分金以停经孕38周6天,阵发性腹痛一天为主述入住市中医院。入院后规律宫缩,于当日下午16时28分侧切分娩男婴,胎盘娩出完整,软产道无裂伤,阴道持续流血1500ml,考虑产后出血、羊水栓塞于当晚17时30分急诊行子宫捆绑术。手术历时4小时,术中见腹腔渗血,故经金及其丈夫王育的同意下,行子宫全切除术。
     吉林常春司法鉴定所对市中医院就金的医疗过程分析如下:

1、医方依据金停经史、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明确。

2、金入院后的各项检查指标,无剖宫产适应症,医方选择经阴道分娩方式符合医疗常规。

3、产妇出现产后出血的并发症,在多方救治效果不著的情况下,可行子宫次全切除或子宫全切除术。

4、金所患脑垂体部分空碟鞍、冠心病心功能1级、慢性乙型肝炎、甲状腺功能减退均为自患疾病。其肺部积液为在延边大学附属医院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临床症状,已愈。

医方存在过错与欠缺为:

(1)金,38岁,为高龄产妇,患有多种慢性疾病,医方对其分娩的复杂性缺乏应有的认知。预测胎儿体重2400克,实际娩出婴儿为4000克,属巨大胎儿。患者在妊娠中晚期超声检查中,已提示胎儿实际生长大于自述月经龄。巨大胎儿的手术率及死亡率较正常胎儿明显增高,对母体的影响包括子宫过度扩张,子宫收缩乏力,生程延长,易导致产后出血及感染;

(2)医方在孕产妇的医疗过程向患者本人及家属进行了告知,但不够充分及规范,其医疗行为未能得到患方的人可与理解。专家意见,产后出血包括胎儿娩出后至胎盘娩出前,胎盘娩出2小时至产后2小时及产后2小时至24小时3个时期,多发生在前两期。

产后出血为产妇重要死亡原因之一,在我国居首位。产妇一旦发生产后出血,预后严重,休克较重或持续时间较长者,仍可能发生严重的继发性垂体前叶功能减退,医方在产前检查及估计不足,告知中存在欠缺,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轻微责任。产妇由于失血较多,会在一段时间内对其所患疾病有一定影响,但不是疾病变化的根本原因。

      鉴定意见为:1、金目前检查结果患有脑垂体部分空碟鞍、冠心病、慢性乙型肝炎、甲状腺功能减退;肺部(胸腔)积液为产后治疗过程出现的临床症状;2、市中医院在金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3、该过错与金的病情变化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为轻微责任。吉林延平司法鉴定所就市中医院的过错与金子宫全切除分析认为,金因产后发生大出血,经急诊行子宫捆绑术后仍见腹腔渗血的情况下进行的全子宫切除术。故金全子宫被切除与产后大出血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的医疗过错”与全子宫切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轻微责任。书证审查意见为:“医院的医疗过错”与金全子宫切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轻微责任。对金子宫全切除伤残等级及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及医疗终结时间,后续治疗等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4.6.6.b之规定认为,子宫全切评定为陆级伤残。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限评定规范》(GA/T1193-2014)附录A.7和8.8.3之规定认为,金误工损失日评定为玖拾日;护理期限及人数评定为壹人护理陆拾日;营养期限评定为陆拾日。认为金子宫全切医疗已终结,无需医疗依赖及后续治疗。书面审查意见为:金子宫全切评定为陆级伤残,误工损失日为90日,护理期限为1人护理60日护理,营养期限评定为60日,金子宫全切医疗已终结,无需医疗依赖及后续治疗。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及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如果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吉林常春鉴定所及吉林延平鉴定所鉴定意见,市中医院存在对金分娩的复杂性缺乏应有的认知及在孕产妇的医疗过程向患者本人及家属进行的告知不够充分及规范的过错,该过错与金子宫全切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轻微责任,故应当对金受到的损害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常春司法鉴定所的“医方诊断明确,金入院后的各项检查指标,无剖宫产适应症,医方选择经阴道分娩方式符合医疗常规,产妇出现产后出血的并发症,在多方救治效果不著的情况下,可行子宫次全切除或子宫全切除术。产后出血包括胎儿娩出后至胎盘娩出前,胎盘娩出2小时至产后2小时及产后2小时至24小时3个时期,产后出血为产妇重要死亡原因之一,在我国居首位”的分析意见,金产后出血并不是市中医院选择经阴道分娩方式主要原因,市中医院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市中医院承担15%责任为宜 。
      判决如下:一、市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金人民币437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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