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癣感染医疗事故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11-11 10:36)     点击:140
足癣感染医疗事故
2007年11月24日7时30分许,原告在本市天目西路大统路骑电动自行车由天目西路非机动车道东向西行驶时,被案外人丁××驾驶的沪DM6×××小客车撞伤。后原告遂入被告医院住院并进行了手术治疗。出院后,原告因伤口未愈合,又两次入被告医院住院诊治。并到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住院进行了手术治疗。原告认为其术后感染、骨髓炎的表现系被告诊治不当所致。
2010年6月4日,上海市徐汇区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院方存在以下不足:1、病史记录中对患肢局部皮肤、软组织及足癣记录欠缺,没有采取针对性预防和治疗。2、患者术后一周出院时血白细胞异常未能引起重视,采取有效的冶疗,故确认:“赵××与上海市××医院医疗争议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2010年9月26日,上海市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认为
1、医方在诊治过程中对患肢存在的足癣等皮肤问题未予针对性的预防治疗,手术时机选择欠妥当,同时未就可能增加的感染机会履行告知,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
2、患者的右小腿感染发作于术后近9个月,门诊随访期间无依据表明存在持续性的术后感染和诊治问题,故患者的迟发性感染与手术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从现有资料分析判断该感染源来自于足癣的概率最大。
3、患者目前的患肢功能状况和皮肤色素沉着主要与高能量原发车祸创伤和继发感染相关。
4、患者系因车辆外伤后致右胫骨中下段骨折,医方的诊断正确,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手术指证正确,手术方式不违反诊疗常规,术后X片复查显示对位、对线好,出院时伤口基本痊愈,具备出院条件。
故确认本病例属四级事故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病史记录、出院小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原告提供的各式票据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医学会鉴定结论,本案所涉病历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现被告同意承担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40000元,于法无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市××医院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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