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宫切除输尿管膀胱损伤医疗事故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11-11 03:32) 点击:399 |
子宫切除输尿管膀胱损伤医疗事故 王,,向本院提出:2016年12月24日,王,,因体检发现宫颈病变,当月26日,入,,院门诊检查,医院建议住院治疗。2017年1月4日,入,,院住院治疗,当日行腹腔镜下筋膜外全子宫切除术。术后在做膀胱镜检查时发现左侧输尿管膀胱外段损伤,又开腹行左侧输尿管端端吻合术。后发现漏尿现象仍然严重,1月11日,又行膀胱镜下输尿管植管术,但实际是剖腹探查,术中发现右侧输尿管渗漏,进行右侧输尿管膀胱再植术。3月31日出院。经,,院多次复诊,还是经常出现漏尿现象,经,,一院和上海,,医院诊断为尿管漏及膀胱损伤。因,,院手术错误给王,,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严重侵犯了王,,的合法权益,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起诉要求,,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院辩称,王,,所称其在,,院治疗的经过属实。,,院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王,,目前的伤残状况是由于其自身疾病发展所导致,,,院对此已经尽到了救治的义务,病情结果与,,院无关。因王,,没有证据证明,,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因此不同意王,,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1月4日,王,,因发现宫颈病变半月入,,院住院治疗,当日在全身麻醉下行腹腔镜下筋膜处全子宫切除术、膀胱镜检查术、左侧输尿管端吻合术。术后第7日因出现阴道流液,经检查存在右侧输尿管瘘可能,2017年1月11日,行经腹右侧输尿管膀胱再植术。住院治疗21天,于2017年1月25日好转出院。2017年7月20日,经上海市,,医院放射诊断,王,,膀胱充盈良好,膀胱右侧壁局部不规则,膀胱外盆腔未见明显造影剂显示;尿道显影良好,未见明显狭窄、充缺及扩张,尿道周围未见明显造影剂显示。 审理过程中,王,,向本院申请,对:1.,,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2.如果存在过错,过错与子宫切除输尿管损伤、膀胱损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4.合理的护理期限及人数;5.合理的营养费用;6.伤残等级;7.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医学鉴定。经本院委托由双方共同选择的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8年1月12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1.,,院妇产科对王,,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2.医疗过错与王,,输尿管损伤、膀胱损伤存在因果关系;3.,,院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4.王,,术后护理60天,其中术后30天2人护理,剩余30天1人护理为宜;5.王,,术后营养费6000元;6.王,,左侧输尿管损伤吻合术为十级伤残,右输尿管膀胱置植入术为十级伤残;7.王,,后续治疗费不宜评定。王,,支付鉴定费9900元。 王,,与,,院经核对,共同确认王,,在,,院治疗期间发生与输尿管损伤、膀胱损伤相关的医疗费为10323.90元(其中由,,院医生垫付10000元,王,,支付323.90元,王,,同意在取得,,院的赔偿款后返还医生垫付医疗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院在对王,,的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如果存在过错与王,,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王,,的各项赔偿请求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王,,因患宫颈病变入,,院住院经手术治疗后,最终出现输尿管阴道瘘的后果。已经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院对王,,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王,,现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过错责任。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组织下共同选择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具备合法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王,,合理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保护。结合本案事实并参照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本院酌定,,院对王,,因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而导致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 一、,,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的五日内赔偿王,,医疗费10323.90元(含医生垫付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护理费11309.40元、营养费6000元、误工费46745.52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63637.67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5270.75元),合计140316.49元的70%即98221.54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司法鉴定费6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共计116221.54元; 二、驳回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子宫切除输尿管膀胱损伤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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