阑尾炎术后盆腔血肿医疗事故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11-11 04:38) 点击:162 |
阑尾炎术后盆腔血肿医疗事故 原告,,向本院提出:原告因持续性有下腹疼痛就诊于被告医院,2017年9月27日被告以原告急性阑尾炎收入院治疗,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治疗2天,出院后原告右下腹仍有疼痛,并持续不断,2017年10月17日原告到,,医院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盆腔血肿、阑尾切除术后”,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14天,出院诊断为盆腔血肿、阑尾切除术后,正是由于被告极其不负责任的治疗导致原告盆腔血肿,给原告的身体权、健康权带来损害。被告还应承担原告的后续治疗费。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诉至法院。 被告,,医院辩称: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属于治疗原发疾病,全部费用依法不在赔偿范围之内,原告主张没有依据。对于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合理合法的费用同意赔偿。关于交通费、住宿费、停车场费、肿瘤医院CT费我们以质证意见为准。对原告依据司法鉴定主张赔偿的费用,原则上没有意见,但是后续治疗费鉴定意见上写的是6000.00元至8000.00元,希望法庭酌情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因急性阑尾炎在被告处手术后,由于被告的过错而导致原告身体健康受到损害,被告在庭审中也承认了自身的过错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出被告赔偿原告在被告处治疗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因属于治疗原发疾病而应当付出的必要费用,且原告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吉林省肿瘤医院做CT检查费用,是因为原告发病后,为确定病因所付出的,属于必要医疗费用支出,被告应当给予赔偿;对原告请求的高速路费用、停车费用,属于就医支出费用。但因票据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的规定,酌情予以给付;住宿费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的规定,被告应当予以支付。 综上所述,原告提出的被告赔偿原告在,,医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合理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给付原告,,在,,医院住院医疗费12639.96元、护理费1759.24元(125.66元×14天)、误工费1772.40元(126.60元×14天)、伙食补助费1400.00元(100.00元×14天)、就医交通费640.00元、住宿费1447.00元、停车场停车费用60.00元、吉林省肿瘤医院CT检查费358.00元、鉴定检查费705.00元、后续治疗费8000.00元,合计28781.60元,款交法院转交原告。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阑尾炎术后盆腔血肿医疗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