癫痫脑出血医疗事故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11-11 04:40) 点击:110 |
癫痫脑出血医疗事故 李晓东律师:脑出血的唯一症状可能是癫痫,容易误诊。 李,,向本院提出:2015年1月18日,,,因癫痫病入,,县医院治疗,第二天发现,,有脑出血,经手术治疗,手术很成功。术后7天,,经抢救无效死亡。三原告认为被告怠于治疗造成,,死亡,被告的工作人员存在过错,且病历迟迟不能归档。经鉴定,,县医院对,,的死亡负轻微责任,现诉至法院,要求,,县医院赔偿损失合计222524元。 李,,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的病历,医药费收据。2、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意见书。3、,,及三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居住地为红光二分场。4、鉴定费收据。5、专家咨询意见。 ,,县医院辩称:,,县医院在对,,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三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鉴定结论为推断结论,不符合有关规定,病历不归档不是医院原因,是三原告拖欠医疗费所致,综上,,县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县医院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的病历一份,麻醉知情志愿书。2、对,,死亡的讨论记录,证明,,死于心脏病。3、抢救记录。4、危重患者护理记录一份。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18日,,,因癫痫病入,,县医院治疗,第二天发现,,有脑出血,经手术治疗,手术很成功。术后7天,,经抢救无效死亡。 ,,县医院对三原告出示的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专家咨询意见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三原告对,,死于心脏病的讨论记录有异议。 本院认为,李,,于2016年6月28日向专家咨询后,认为,,县医院对,,的死亡存在过错,三原告于2016年对,,县医院提起诉讼,所以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认为,,县医院对,,的治疗过程存在过错,过错与,,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县医院的过错与,,的死亡后果参与度为有轻微责任。,,县医院虽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异议成立,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按照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红光农场二分场不属于城镇,所三原告请求中按城镇标准计算的损失不予保护。三原告请求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均是,,治疗原发疾病的花销,本院不予保护。 判决如下: ,,县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李,,各项损失30000元。 癫痫脑出血医疗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