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颅内感染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11-12 06:42) 点击:190 |
大连医疗过错事故:颅内感染 (2018)辽06民终685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死者,,因病于2015年7月20日到被告大连,,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5年8月11日出院,实际住院22天,一级护理4天,二级护理11天,出院诊断为脑疝、肺内感染、脑脊液漏。死者,,因病于2015年8月11日到被告丹东,,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5年8月13日出院,实际住院2天,出院诊断为脑出血。死者,,因病于2015年8月13日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5年8月28日出院,实际住院15天,出院诊断为颅内感染、颅内脓肿、肺炎、右侧基底节脑出血去骨瓣压缩术、脑脊液漏、气管切开术。死者,,因病于2015年8月28日到案外人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颅内感染、手术后脑脊液漏、肺内感染。一级护理9天,并于2015年9月5日在案外人市中医院死亡,死亡原因为颅内感染,实际住院8天。 经原告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山东永鼎司法鉴定XX于2017年5月2日作出鲁永司鉴XX【2017】医鉴字第20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第8页、9页主文表述:“被鉴定人,,,诊断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脑疝、肺炎,行右侧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后至出院22天,体温持续在37摄氏度以上,7月22日考虑可能存在颅脑手术后感染,7月29日注意有无颅内感染,但无针对性检查及鉴别诊断,思路局限在肺部感染,住院期间仅2015年8月7日记有脑脊液顺头皮裂缝漏出少量,予以皮肤漏口缝合,与实际情况不符,对头部伤口未愈合,无描述及分析说明,长期发热刀口不愈合未做分泌物培养,只是简单缝合。 1、被鉴定人,,被诊断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脑疝、行右侧开颅血肿清除加去骨瓣减压术,手术适应症选择、手术方式、方法正确不存在过错。 2、丹东,,医院行腰穿确定颅内感染,证明入丹东,,医院前存在颅内感染,并有颈项强直等阳性体征。 3、术后切口长期不愈,脑脊液漏处理不规范,未做脑脊液培养加药敏实验,未对颅内感染及时发现及有效治疗,存在过错,其过错与,,的颅内感染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为:“大连XX医院在对患者,,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8月11日住院期间颅内感染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的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上述鉴定花费鉴定费为15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两名原告将上述鉴定费预交到了涉案鉴定机构。经被告大连,,医院申请,一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法调取了山东永鼎司法鉴定XX鉴定过程中的法医专家记录,该记录中明确载明:“大连,,医院存在过错,参与度56-95%。”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委托的鉴定部门鉴定,被告大连,,医院在对患者,,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8月11日住院期间颅内感染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的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其应当对,,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两名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两名原告提出的被告大连,,医院应承担100%的过错责任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作为提供诊疗服务的医院,被告大连,,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患者诊疗时应时刻谨慎,本着对生命负责的态度应全面分析患者病情,对症治疗,避免因自身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本案中,被告大连,,医院在患者,,术后切口长期不愈合未做脑脊液培养加药敏实验,未对患者,,颅内感染及时发现并有效治疗,存在过错,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因被告大连,,医院的上述行为,导致患者,,生命的消逝,不仅对死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更对包括两名原告在内的身为死者,,的家属造成了经济及精神上的损害,故被告大连,,医院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按照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并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同时为达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及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的目的,促使相关医疗机构及医务工作人员在工作时能够勤勉尽责,不再出现本案中这种本能够对症治疗而没有积极作为最终导致患者失去生命的情况,确定被告大连,,医院承担90%的过错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大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共计922130.42元的90%即829917.3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