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宫产胎头娩出不应超过150秒医疗事故胎头娩出时间8分钟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11-22 06:04)     点击:999
剖宫产胎头娩出不应超过150秒医疗事故胎头娩出时间8分钟
(2012)西民初字第10488号

原告张X诉称:2007年6月24日16时,原告之母李,,在,,医院(原北京市,,区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子即原告张X。由于,,医院在产妇分娩过程中的过错,导致原告脑部损伤、支气管肺炎。李,,怀孕期间一直在,,医院定期检查,胎儿发育一直正常,李,,身体健康。2007年6月26日,,,医院将原告及李,,转院至,,1医院,2007年7月6日出院。2008年5月14日,原告在,,12医院接受治疗,2008年5月21日出院。2010年11月4日至2010年11月16日,原告在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接受治疗。原告从出生至今一直接受康复治疗。
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为:原告出生后重度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不除外,,医院对产妇李,,剖宫产术中手术操作欠妥当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上述与患儿出生后‘重度窒息、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病情无直接因果关系检查、治疗,亦不能除外该出生后病情在其中起到一定的诱发或加重因素。”据此,原告认为:原告的损害系三被告过错导致,原告所做的相关检查、治疗与出生后病情具有关联性,该治疗有必要进行,并且原告为治疗产生了费用支出,因此,三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如下损失:1、2007年6月至2012年5月医疗费254588.34元及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在北京博爱医院住院的医疗费58936元;2、护理费1775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4、交通费134900元;5、营养费88750元;6、后续治疗费100914元;7、后续护理费72600元;8、后续营养费36300元;9、后续交通费55176元。以上各项请求原告均按照60%的责任度进行主张。另外要求三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三被告承担。
,,医院辩称:我院不认可鉴定意见,评定我院责任比例过高。即便有过错,也应在20%以下。因此希望法院按照20%的责任比例进行判决。
,,1医院辩称:我院的诊疗行为无过错,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2医院辩称:原告于2007年6月24日来我院就诊,诊断为缺血性脑病,在诊疗过程中我方不存在过错,并且经过司法鉴定予以确定。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之母分娩过程以及原告在三被告处的治疗过程
根据病历记载:原告之母李,,于2007年6月22日入住,,医院待产,同年6月24日原告出生。相关病历记载:入/出院日期:2007.6.22/2007.6.30。入院主诉:停经9+月,下腹不规则隐痛收住院。产科检查:宫底高度35厘米,腹围104厘米,胎儿大小3900克,羊水中,胎方位左枕前,胎心140次/分,先露部定,宫缩无不规则;坐骨结节间径8厘米;官颈软,宫口开口1.0厘米,胎膜未破,先露棘上2cm。临床印象:孕2产0孕40+6周。……2007.6.239:00孕妇今日胎动良好,胎心140次/分,今孕41周,有阴道分娩条件,做OCT试验以了解胎儿宫内储备能力。……产程经过记录:…24/614:50肛查内,子宫口3cm,先露棘平线S-2,处理建议剖宫产。15:00胎心146,官缩+,因巨大儿,活跃期停滞转行剖宫产。2007.6.24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手术经过:…破膜方式:手刺破,羊水量估计500ml,羊水分度:清,切口下先露:面部,胎位:右枕后位,娩出方式:右枕后位,娩出时间16时00分。胎儿情况:Apgar评分1分钟3分,5分钟9分,胎儿性别:男,胎儿体重4000克,胎盘娩出方式:自然,娩出时间16时10分,清理宫腔2次。……术后病程记录2007.6.2417:30孕妇因“孕1产0孕41+1周,头围,活跃期停滞,巨大儿”于今日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中子宫下段形成好,胎头深入骨盆,将胎头托起,但取头较困难,以右枕后位娩出一男婴,时间16:00,Apgar评分3分、9分、10分,体重4000g,胎盘、胎膜娩出。……2007.6.2416:20婴儿因“巨大儿”行剖宫产术,术中出头困难,生后苍白、窒息,生后无心率、呼吸,肌张力低下,经清理气道,面罩加压给氧,强刺激足底,1分钟后心率、呼吸恢复正常,Apgar评分:1分钟3分,5分钟9分,10分钟10分。现婴儿哭声响亮,偶有肢体抖动,心率140次/分,节律整,双肺呼吸音粗,未闻及干湿性罗音,腹软,四肢肌张力稍弱,拥抱反射引出不完全。目前考虑: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巨大儿。立即给予10%葡萄糖10ml顿服,维生素K5mg肌注,监测微量血糖,婴儿病情较重,已反复向家长交待病情、密切观察,随时有转院可能。家长理解。……2007.6.2421:OO婴儿生后5小时,吸吮有力,喝糖水20ml,喝奶15ml,时有抖动,前囟张力不高,兴奋、激惹,给鲁米那40mg肌注以镇静,监测血糖,加强护理,24小时后给营养脑细胞治疗。血糖3.9mmol/L。……
2007年6月26日原告父母要求将原告转至转,,1医院治疗,相关病历记载:入/出院日期:2007-6-26/2007-7-6。主诉:生后兴奋、易激惹1天余。入院诊断: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窒息。补充诊断:先天性肌性斜颈。诊疗经过:入院后予达力欣抗感染治疗7天,鲁米那负荷后维持,保护脑细胞,常规予维生素K1,检测血糖、酸碱平衡机电解质情况均在正常范围。予静点施普善3天后改用神经节苷脂治疗,共治疗7天,NBNA评分40分,头颅CT提示:有4个局灶低密度灶,CT值15-17Hu。治疗10天痊愈出院。经骨外科会诊明确患儿存在先天性肌性斜颈,建议局部按摩,加强随诊。出院情况:体温正常。神清,反应好,呼吸平稳。纳奶可,无呛吐,大小便正常。头颈部仍有右斜,双肺呼吸音清、无罗音,心音有力、律齐、心率136次/分,腹平软,肝脾无进行性肿大,肠鸣音存在。四肢活动自如,拥抱反射正常引出。出院诊断: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窒息,先天性肌性斜颈。出院医嘱:加强护理,合理喂养。外院骨外科查斜颈问题,早期治疗。生后1月复查头颅CT及神经系统情况。……出院诊断: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窒息,先天性肌性斜颈。
原告于2008年5月14日至同年5月21日入住,,12医院治疗。相关病历记载:主诉:生后至今竖头不稳,不会翻身。……初步诊断:(1)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恢复期,(2)中枢性协调障碍,(3)支气管炎。……诊治经过:…智力测查:适应性能力40,大运动能力39,精细运动能力36,语言能力63,个人-社交能力42,综合评定44。诊断中枢性协调障碍,存在精神发育落后。根据患儿头围50.5cm,超出同年龄头围2个标准差,存在头大。根据患儿近日出现咳嗽,预行PT、按摩、水疗等康复训练促智体力发育。间断应用神经营养药。予喘乐宁、爱喘乐超声雾化止咳、平喘治疗。予头孢尼西及利巴韦林静点抗感染。患儿心电图示P-R间期正常高值,可疑异常,心肌酶LDH轻度升高,可疑存在心肌损害,予果糖静点保心肌治疗。住院7天,患儿咳喘减轻,仍有喘息,不宜予康复训练。先回当地治疗。继续抗感染治疗,待咳喘缓解,再行康复训练。……出院注意事项:1.继续院外抗感染、止咳、平喘治疗。2.定期神经康复门诊随诊,门诊复查尿筛查。待患儿咳喘缓解,可康复训练。3.病情变化随诊。出院诊断:(1)中枢性协调障碍,(2)头大原因待查,(3)支气管炎。
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就本案三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以及原告的残疾程度、护理依赖程度、是否需进行康复治疗及费用进行鉴定。经双方协商,本院委托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上述鉴定。此后该中心致函本院称:康复治疗及费用不属于该中心鉴定范围;由于原告年龄太小,不能配合检查,同时还在生长发育期,故目前不宜进行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建议8-9岁以后再进行上述鉴定。
2011年11月30日,该中心出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中天司鉴中心2011临鉴字015号),其中分析意见为: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医方陈述、患方陈述及专家意见,经讨论认为:
(一)对,,医院医疗行为的评价:
1、孕妇李,,妊娠41+周,初产头位,骨盆正常,估计胎儿3900克,有阴道试产的指征。产程中发现活跃期停滞,医方及时改行剖宫产,处置恰当。
2、临产后胎心一直正常,胎心监护无异常图形出现,剖宫产术中见羊水清,均提示产前胎儿无缺氧表现。剖宫产术中由于胎头深入,取头困难,出生后新生儿重度窒息,考虑与巨大胎儿、胎头方位异常(枕后位)以及手术操作等因素导致出头时间过长有关。
3、医方对新生儿重度窒息的处置基本恰当。
4、医方缺少分娩记录及新生儿抢救记录。现有资料不能除外医方剖宫产术中存在操作欠妥当。
5、患儿张X“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诊断明确,考虑与新生儿重度窒息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患儿张X出生后重度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不除外与,,医院对产妇李,,剖宫产术中手术操作欠妥当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二)对,,1医院医疗行为的评价:
1、,,1医院对患儿张X的诊断及治疗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
2、患儿张X出院时,医方告知充分。但患儿出院后未能遵医嘱及时复查头颅CT及神经系统情况,此行为与医方无关。
(三)对,,12医院医疗行为的评价:
1、,,12医院对患儿张X的诊断及治疗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
2、患儿张X出院时,医方已明确告知出院注意事项,告知充分。
(四)由于缺少患儿张X近期病历资料及相关检查资料,难以判断患儿目前是否存在“脑瘫”或“中枢性协调障碍”。
综上,鉴定意见为:1、患儿张X出生后重度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不除外与,,医院对产妇李,,剖宫产术中手术操作欠妥当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过失参与度为D级(理论系数值50%,参与度系数值40%-60%)。2、,,1医院的诊疗行为无过错。3、,,12医院的诊疗行为无过错。
三、鉴定人出庭质询情况
上述鉴定意见做出后,原告及,,医院均提出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询。
针对原告的异议,鉴定人回答如下:1、术前对胎儿进行B超检查,估计体重3900克。但体重在4500克以上才是剖腹产绝对指征。另外,孕妇非高危孕妇,骨盆基本正常,有阴道试产指征。2、新生儿窒息抢救最关键是复苏,而不应使用高压氧治疗。高压氧治疗非缺氧缺血型脑病必须的治疗措施。3、原告至,,1医院治疗时,已超过高压氧治疗6小时的时间窗,已无高压氧治疗指征。因此,,1医院未对原告进行高压氧治疗,不存在医疗过错。在,,1医院治疗期间,该院为原告使用神经营养药物,神经行为学评分40分,故治疗有效果。4、考虑参与度为D级而不是更为严重责任的因素:(1)剖宫产胎头娩出时间过长;(2)剖宫产存在诱发新生儿窒息的因素;(3)胎儿巨大、胎位异常,均加重剖宫产胎头娩出难度。
针对,,医院的异议,鉴定人回答如下:1、手术操作不当主要指手术操作记录简单,发现出头困难时是否进行助产没有记载,剖宫产未使用产钳。正常剖宫产操作,胎头娩出不应超过150秒,但本例胎头娩出时间8分钟,属异常情况,病历缺乏明确处置的相关记录。2、,,医院在病程记录中记载了对新生儿抢救的过程,但应当有正规的分娩记录和抢救记录。
四、原、被告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
原告认为:鉴定人认为,,医院存在过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该院应当承担完全责任,因此对参与度不予认可。但赔偿比例同意按照鉴定人给出的60%的参与度最高比例。
,,医院认为:鉴定人认为新生儿重度窒息与我院手术操作有关没有任何依据。对于分娩过程、新生儿抢救过程,在病程记录中均有记载。
,,1医院、,,12医院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本院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人的意见:,,医院针对孕妇李,,以及胎儿情况,决定阴道试产,后改行剖宫产,处置恰当。临产后各项指征均显示胎儿无缺氧表现。剖宫产术中发生新生儿重度窒息,导致原告患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考虑与巨大胎儿、胎头方位异常以及手术操作等因素导致出头时间过长有关。原告出生后,,,医院对新生儿重度窒息的处置基本恰当。但是鉴定人指出,,,医院在病历中对手术操作过程记录简单,在胎头娩出过程中未使用产钳助产,在胎头娩出时间异常的情况下,未能充分证实已采取正确措施,无法排除医疗过错。原告以及,,医院所提出的反驳意见,不足以推翻上述鉴定人的意见。故本院参考上述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对原告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应承担60%的民事责任。
亦根据鉴定人的意见:原告在,,1医院住院期间,缺乏高压氧治疗的指征。该院为原告进行了符合诊疗常规的治疗,且在原告出院时在神经系统恢复方面有一定的治疗效果,出院医嘱亦充分,不存在医疗过错。,,12医院在原告住院期间,结合其病情,为其进行了康复训练、营养神经以及抗感染治疗,出院时亦有明确医嘱,不存在医疗过错。对于鉴定人的上述意见,原告未提出充分的反驳意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1医院、,,12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市,,区妇儿医院赔偿原告张X医疗费十二万八千四百六十九元八角五分、护理费七万七千四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三百五十元、交通费一万四千五百三十五元、营养费一万四千四百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四万元。
二、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剖宫产胎头娩出不应超过150秒医疗事故胎头娩出时间8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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